破产管理需要注意的那些税事

来源:税律风云 作者:张海军 人气: 时间:2022-03-09
摘要: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之后,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并在后续期间确认税收债权。同时需要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前言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必定是管理人关注的重中之重。而税收债权,集程序与实体、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和特征的债权,又是破产债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下面阿牛哥根据自身经历的几个破产重整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下破产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那些税事儿。

  案例分析

  一、税收债权程序上需要关注的税事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之后,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并在后续期间确认税收债权。同时需要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1.接管破产企业涉税管理工作

  自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接管债务人的税务信息:

  (1)获取电子税务局的用户名、登录密码并及时修改密码:方便后续按照“实名办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破产企业的涉税事宜。

  (2)登录系统查看破产企业是否为非正常户:方便后续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非正常户,确定是否存在某些纳税申报期未做申报的情况。

  (3)了解系统申报缴纳情况并与账面数据进行核对:了解纳税人的性质(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有助于税收债权申报的审核。

  (4)发票库存情况:方便后续开票、领票和缴销。

  2.税收债权的审核

  税收债权主要包括:税款(含附加费)及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税收债权、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如:土地出让金)等。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属于普通债权。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时,往往以企业在系统申报的欠税情况为准,但事实上往往存在某些特殊情况,会导致申报的税收债权与实际的税收债权不一致。

  (1)破产企业为非正常户,其在一定纳税期间内无法进行正常申报,相关的税收债权无法在申报系统里面体现,从而导致申报的税收债权小于实际的税收债权。

  如:A破产企业名下有房产一处,其占地面积0.5万平方米,房产原值4,000万元。若属于非正常户,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极大可能没有正常申报,如果税务机关仅仅以系统欠税情况为准,自然会导致少申报税收债权。

  (2)申报系统显示为欠税,但实际情况不但没有欠税,反而税务机关需要退税给破产企业。

  这类情况往往在该破产企业某些税种存在需要预缴的情况。

  如:B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时,其所开发的项目在预售阶段前期,现金流充裕,依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按照一定预征率预缴了大量的土地增值税。但是在预售后期,虽然进行了申报,却因现金流断裂,没有再预缴土地增值税,因此申报系统显示欠税。

  在该案例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会根据申报系统欠税情况申报债权,但是如果该项目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计算,项目增值率为负数,属于退税项目。这样“剧情”就反转了,破产企业不但没有对税务机关的债务,反而有对税务机关的债权。

  从上两类情况可见,税务债权的确认,不能简单的以申报系统数据为准,需要结合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和审核。这样一方面保证国家税收的收入没有流失,另一方面也保证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3.税收债权的顺位

  对于税收债权的顺位,首先要理解《破产法》和《征管法》的地位,因为二者中均有对税收债权的优先权做了规定且存在差异。

  税收征管法第45条: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两者规定相互矛盾的情况下,该如何确定破产债权的顺位呢?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税收征管法》属于一般法,更多适用于企业在正常经营情况的税收管理。《破产法》属于特别法,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一定程度上无法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存续。

  因此,担保债权>税收债权>无担保债权。

  二、税收债权实体上需要关注的税事

  在破产程序中,涉及到税收实体法事项并存在争议的,主要体现在处置企业资产时,需要由买受人承担税金的,购买价格是否需要还原?若没有还原,为破产企业承担的税金能否税前扣除?

  针对这个问题,阿牛哥在以前的一篇推文中做过类似案例分析

  《“你卖地,我交税”的陷阱你注意到了吗?》2021-12-29

  在这里,阿牛哥再从破产法角度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有序、公平实现,解决对多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挽救具有挽救可能的债务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经济秩序。

  若购买资产一方不还原开具合规发票,其承担的税金将无法税前扣除,这将是购买方或有意向参与重整的一方一个重大障碍,因为有些资产处置涉税金额非常之大,尤其是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少则千万,多则上亿。试问有谁愿意付出如此之大的成本,却无法在税前扣除呢?这明显与破产法之精神相悖,因此,阿牛哥认为承担转让企业转让资产的税金需要还原,并按照还原金额开具合规票据。

  好了,今天的破产管理需要注意的那些税事就跟大家分享到这里。文章观点也是一家之言,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延伸阅读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渝高法[2020]24号)

  2、税收征管法第45条: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