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企业食堂、集体宿舍用电属于集体福利范畴,职工个人生活用电属于个人消费费用范畴,因此对企业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所购进的电力相应的进项税部分不能抵扣。生产经营用电允许进项抵扣。 举例:你公司2016年9月份用电总价(不含税)20000元,其中:生产用电的电价为18000元,职工生活用电的电价是10000元。食堂、集体宿舍用电的电价是10000元。电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价20000元,税额3400元,价税合计23400元。假设你公司食堂、集体宿舍用电是由公司承担,对职工个人用电是由个人承担。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0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同时将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会计分录为: 借: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700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3400 福利费用应由生产产品负担计入产品成本时,会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职工福利费 117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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