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在全国人大网站征求意见。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程序,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不难看出,我国将着眼于建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长效机制来促进其发展。大家也许还记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文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其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又指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由于我国在2016年5月1日实施了全面营改增,为了与上述政策相互对接,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又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一旦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通过,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势必成为国家战略,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前述财税【2013】52号文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未设定执行期限,但是前述财税【2014】71号文、财税【2015】96号文、财税【2016】36号文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是设定了优惠期限的,届时是否还会调整,要看国务院的具体决策。 本文主要在于呼吁能够通过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订,建立起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长效机制。比如,能够考虑将现行增值税政策中起征点的规定从仅仅适用于个人调整为适用于包括个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也统一全国所有地区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比如就是月销售额3万元甚至更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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