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今年5月份的“营改增”企业,现有一批在“营改增”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出售,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这种情况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比照上述文件视情况而定。
注:36号不是这么规定的,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而不是按90号公告执行。销售旧货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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