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申报季反复被问到的几个政策问题(一) 今天是2018年4月10日,环保税第一次申报已经接近尾声。在此期间,本人接到多个微友的提问,却主要集中在几个政策适用问题上。现在有睱,统一分别答复。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本人(刘金涛)的理解及意见,不代表任何其他人或机构(包括税局)观点。请谨慎判断、取舍。 一、同时处理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怎么免税? (一)问题的来由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环保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概括地说,就是处理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免征环保税。处理工业污水,排放达标与否,都征环保税。那么部分处理工业污水、部分处理生活污水,能免税吗?怎么免?因为现实中,就有污水处理厂就是为特定地区的工业企业和附近居民提供包括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而建。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二)三种解决方案 1、统一按照生活污水处理,即:都免税。 这种方案的理由主要有两个:1)处理了生活污水是事实,如果都不免税,与法与理都说不通。2)区分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进水量容易,但区分出水量技术上基本不可能或不经济,因为污水入净化池后就会混为一谈(滩),无法区分具体是生活还是工业污水。即使强行要求进水、出水都区分来源,也不符合经济原则和环保设计、监管原理。而确定出水量(对外排放量)是征税的基础。基于以上理由,索性都免税也是可能的。 2、统一按照工业污水处理,即:都不免税。 这种方案的理由:既然不能准确区分免税部分和非免税部分污水排放量,那就都按照非免税排放处理,都不免税。都毕竟企业为社会公众处理了生活污水处理服务,对其不给予税收优惠,也不合适! 3、区分生活污水、工业污水排放量,分别免税、征收 1)比如依据进水量对出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按比例区分。但这一方案,有一个难解决的问题:生活污水处理是达标免税,超标则对超标部分征税;工业污水,不论超标与否都征税。且工业污水与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成分差异较大。进水比例和污染物排放量之间无线性关系! 2)要求企业分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分别进水并出水,意味着企业会增加投入,相当于并行两个处理厂。于经济和技术都不合适。 综上,期待总局、财政部尽快给予明确。在明确之前,本人偏向于方案1,即:统一都按达标免税处理。 进入环保税时代第一个申报期,本人多次接到咨询,税局要求房地产公司申报、缴纳扬尘的环保税。建设单位有无纳税义务?其实,这个税不管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缴纳,最后都实际由建设单位承担去。但是既然讲究税收法治,我们就有必要说道说道这个问题。 环保税:申报季反复被问到的几个政策问题(二) 一、谁有纳税义务? 《环保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就是说,谁排放,谁纳税! 具体到建筑施工过程产生的扬尘,是谁排放的?毫无疑问,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纳税义务在建筑施工企业! 二、为何有争议? 那么实践中,为何有税局要求建设单位缴纳环保税?大家知道,施工单位是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选任,并且工程建设的最终成果由建设单位享有。为提高排污费申报及核定程序的效率,减少征收过程中的瞒报或谎报情形,排污费时代,就有一些地区规定以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排污费缴纳主体。延续至今,一些地方也规定由建设单位缴纳环保税。说到底,个人认为:这是违反《环保税法》的明确规定的。 三、怎么办? (一)坚持税法原则 既然“费改税”了,就要按照税收法治的要求执法。不能因为排污费时代的一贯做法,为错误做法穿上“合法外衣”。 (二)可尽快出台代扣代缴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环保税法》及实施条例都无代扣代缴环保税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就无代扣代缴环保税义务。为此,可由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批准)出台行政法规,对建设单位代扣代缴施工单位应缴环保税作出专门规定。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探讨、指正!谢谢! 环保税:申报季反复被问到的几个政策问题(三) 今天接到一位微友的咨询:我家一个旅馆,要缴纳环保税?答曰:不一定!这让我想起昨天在微信上见到一个老师发的信息说,某省环保税有亮点:餐饮企业交了污水处理费的,不用缴纳水污染物的环保税。确实为该省环保厅、地税局的做法叫好。为啥?听我一并道来。 一、排污行为 餐饮店等部分第三产业洗菜、洗碗、拖地等行为都会产生污水,污水中就可能存在应税污染物。可以确定的是:他们会有排污行为。但请注意:有排污行为,并不等于有应税行为,有《环保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才有纳税义务。 二、应税行为 《环保税法》第四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纳税人。 1、什么是“直接向环境排放”? 《环保税法》第四条规定,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2、什么是“应税污染物”? 《环保税法》第三条规定,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即:环保税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只有列举的上述四种。 三、水污染物、固体废物 如果餐饮店等部分第三产业产生的水污染物、固体废物排放向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就没有应税行为。实践中,这类主体一般都以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方式,将产生的污水经市政管网通往所在地区的污水处理厂;而大多固体废物,以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方式,交给垃圾处理站收走处理。所以,可以说,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是没有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纳税义务的。但也可能存在没缴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直接将污水、固体废物直接扔在路边、沟渠等地方(即:我们说的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情况。 四、大气污染物、噪声 1、大气污染物 必须明确:大气污染物没办法像水污染物、固体废物排往集中处理场所,进而符合不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所以,都有纳税义务。 2、噪声 《环保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噪声仅限工业噪声。第三产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不属于应税污染物。所以,无纳税义务。 五、怎么确定排放量? 根据前面的介绍,部分餐饮店等部分第三产业,没将固体废物、水污染物排放向集中处理场所。加上没办法排放向集中处理场所的大气污染物,这些都是有环保税纳税义务的。 这时候,就需要知道以计算环保税额的实际排放量。根据《环保税法》规定,可以加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请机构进行监测(统称:实际监测),但对于大量的小规模第三产业从业者,不经济也不现实。怎么办?可以抽样测算核定,即通过一定的统计方法和指标分解,获取这个行业代表性企业的大气、水污染物平均排放量来给大家核定排放量(或应税金额)。这就是各省分别公布“抽样测算方法”(或和地税局核定征收办法一并公布)的原因,也是《环保税法》第十条的明确规定。 六、总结 对于餐饮、住宿、洗染、美容美发、洗浴、摄影、扩印等第三产业(具体范围见:当地核定征收或抽样测算文件)来说, 1、水污染物、固体废物 1)将污水、垃圾排放至集中处理场所(主要标志:交了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无纳税义务。 2)没将污水、垃圾排放至集中处理场所(主要标志:没交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有纳税义务。 2、噪声 都无纳税义务。 3、大气污染物 都有纳税义务,具体排放量或应纳税额,按各地省级环保(地税局)公布的抽样测算办法(核定征收办法)文件规定。 提醒: 盲目地根据核定征收或抽样测算办法,直接要求缴税或申报缴税,都可能是错误的。要区别情况,来定! 环保税:申报季反复被问到的几个政策问题(四) 有微友问,机构监测(实务中多为:检验报告)显示的大气、水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和折算浓度,申报时,选哪一个?今天来说说这个问题。 一、实测浓度值 锅炉产生的烟气,如何测定其中各种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浓度?这时候需要有一个统一标准:标准大气压下、同一温度点下,这一标准在环保部公布的相关测定规范中有明确要求。测定上述污染物时,也是在这一标准下通过各种化学及数学方法,得到标准条件下的浓度值。这时的浓度就是:实测浓度值。 二、折算浓度值 话说,国家组织专家经过论证发现,烟气中的含氧量越大,对环境的影响越大。并发现,燃煤锅炉 产生的烟气含氧量最好是9%以下,燃油、燃气锅炉产生的烟气含氧量最好是3.5%以下。进而把这个(9%、3.5%)确定为一个标准。这个标准下的浓度值,称之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那么,就需要将上述实测浓度值折算下。折算公式如下: 折算浓度值=实测浓度值*(21-基准氧含量)/(21-实测氧含量) 三、用哪个浓度值计算排放量? 用折算浓度值的平均值! 经过上述对折算浓度值得解释,可以知道:折算浓度值是个法定浓度值。用其计算得到的排放量,更环保、更科学。且排污费时代,也是用这样的方法计算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的。 四、注意 这种方法不能延伸至水污染物和非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上。锅炉产生的烟气的特性,决定了这样的折算方法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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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环保税法》,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在房地产开发业务中,承担环保税纳税义务的是房地产开发商本身?还是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
答复: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附件3规定,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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