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2-06
摘要:企业清产核资中应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盘盈资产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你委批准后可增加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帐价值确定计税基础,据以计提折旧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142号        2005-02-0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清产核资工作中有关税收政策的函》(国资评价函[2003]9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函复如下:

  对你委监管企业为执行新会计制度,分清责任,以便科学考核企业经营业绩,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由你委在2005年底前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企业清产核资中应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盘盈资产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你委批准后可增加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帐价值确定计税基础,据以计提折旧等;净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对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

  二、为准确估计和掌握此次清产核资对国家税收造成的影响,同时简化审核程序,你委应按已完成清产核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每个企业(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具体的减资额、申请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额、逐项资产盘盈或资产损失明细清单等,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布置各地执行。

  三、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每个企业在此次清产核资中各项资产盘盈或认定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按规定进行核实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2月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