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深人社规[2020]3号 2020-03-06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免征。 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工信、统计、银保监、税务等部门对企业划型名单进行认定,不在名单内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认定。企业划型结果向社会公示。用人单位对企业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会保险费比例。 五、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现行政策继续执行。自2020年3月起至6月,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上浮费率档次的企业,暂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2020年2月—2021年1月,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继续执行,符合条件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七、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含个人缴费部分,下同)。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在延缴和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八、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在减免政策实施期间,如其他政府部门需要共享比对社会保险数据,按照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不受影响的原则,视同社会保险数据已缴费到账,不影响关联业务的审批。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 十、人力资源保障、财政、税务、工信、市场监管、统计、民政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整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3月5日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3月5日,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对我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问:请介绍一下,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出台的背景情况? 答: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一次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我国社保制度建立以来的第一次,是国家在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为最大可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而制定的。 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对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做出了具体规定。 2月28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对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迅速行动,积极落实,紧锣密鼓打出了一系列惠企政策的组合拳。3月4日出台的深人社规[2020]3号文件,正是惠企组合拳系列的一项重要举措。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受惠面广、减负力度大,惠及我市70余万家企业,预计将减免企业社保费约200亿元。为不增加企业负担,提升经办效率,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填单、免申请,即可自动享受减免政策。随着政策的落实到位,将能够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有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问:此次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具体适用对象? 答:根据国家和省要求,我市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免仅为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从企业类型上划分,适用对象将分为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以及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此次分类施策主要是考虑到中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就我市而言,中小微企业占全市企业数量的99%以上,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但它抗风险的能力较弱,给中小微企业更大的支持力度,能帮助中小微企业缓解困境,促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大型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强,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也遇到了困难,减半征收社保费,能对企业恢复生产起到积极作用。机关、事业单位等性质参保单位,不涉及生产经营问题,所以此次政策不将其列入减免范围。 3.问: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答:一是免征。2020年2-6月,免征我市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的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2020年2月-4月,免征我市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二是减征。2020年2-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三是延缴。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缴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简称社保费,下同),补缴应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完成,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四是缓缴。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在延缴和缓缴期间,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五是阶段性降费及浮动费率政策。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我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现行政策继续执行。自2020年3月起至6月,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上浮费率档次的企业,暂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20年2月—2021年1月,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继续执行,符合条件实行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六是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4.问:企业比较关心自己的划型分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各类企业的划型? 答:一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不在上述名单内的用人单位,采取部门数据共享的方式,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结合企业参保信息进行认定。 二是企业划型结果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划型结果无异议的,免填单、免申请,就可自动享受减免政策。用人单位对企业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会保险费比例。 5.问: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力度大、范围广,是否会对社保基金运行和社保待遇发放产生影响? 答:此次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在充分考虑我市社保基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作出的,总体上,基金结余量大,支撑能力较强,我市有充足的能力执行社保减免政策,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间,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受缴费减免或延缓的影响。 一是企业养老保险方面,在延期缴纳社保费期间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期缴费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待遇,待延期缴费补缴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延期缴费期间,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或需办理跨省转移接续业务的职工缴费。 二是失业保险方面,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延期缴费时间视同为缴费月数。 三是工伤保险方面,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受疫情影响按规定减免或者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延缴或减免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视同正常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6.问: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是否能够享受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根据国家、省阶段性减免政策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也不属于可延缴、缓缴政策范围,但可按我市此前2月份印发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个人缴费人员疫情期间社保缴费相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8号),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补办业务。 7.问:在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间,企业是否需申报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减免企业应缴社保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和减半征收的单位缴费部分仍需缴纳。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对于未申请延缴、缓缴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在3月从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托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彼时暂缓统一托收的2月份企业社保费在托收时不加收滞纳金。对于已报备延缴的企业,延期缴费方式不变,即不统一托收。 8.问:对于企业已缴纳2月份的社保费该如何处理? 答:此前,我市已暂缓统一托收2020年2月企业社保费。个别已提前缴纳2月份社保费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按照划型结果重新核定应缴费用,并将多缴费用原渠道退回,无需企业申请或报送相关资料。 9.问:参保单位如何及时了解企业社保费减免政策,便捷办理申报缴费? 答:参保单位可通过人社部门的网站、热线、“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获取相关政策内容及业务操作指南。目前市社保局已开设100部咨询电话和11个邮箱地址,便于群众及时咨询了解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社保局线下窗口提供全流程服务,同时加大推行“不见面”服务,建议参保单位及个人优先采用网办、电话办、邮寄办等“不见面”模式办理业务。参保单位及个人可选择“单位服务网页”、“个人服务网页”、咨询热线、“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自助终端机办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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