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税收风险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为提高税法遵从意识,降低税收风险,请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具发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2020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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