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 京政发[1993]36号 1993-8-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在京(驻京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动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市政府决定,从1993年8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由2%提高到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其他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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