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中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豫财办农税[2007]第15号 2007-8-22 税屋提示——依据豫财税[2021]11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漯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中契税问题的请示》(漯财农税号[2007]8号)收悉,按照有关政策,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股份制企业“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请你们认真审查漯河海汇生化有限公司是否属于股份制企业,并按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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