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稽查分局检查,1995年12月该公司的记账凭 借:应付账款——××单位40 500 检查人员按照“营业外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的凭证号逐笔审查“营业外收入”所记载内容,发现“摘要”栏记有“返利”的字样,其原始凭证是从销货方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此,检查人员确认“营业外收入”所记载的前述内容为企业从销货方取得的折让,由该公司直接冲减欠付货款,没有按照规定相应地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2条规定,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经研究,税务稽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所偷增值税5 884.62元,同时处以所偷税款额2倍的罚款。决定中告知了企业复议权和诉讼权,企业表示服从处理决定,不申请复议。 1.原账红字冲回 借:应付账款——××单位40 500 红字 2.重新记账,调减进项税额 借:应付账款——××单位 40 500 3.缴纳增值税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 88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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