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2]510号 2002-12-2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鉴于该公司是国有大型企业,财务健全并实行的是全省统一核算形式,各加油站之间可视同与总公司结算,为此,同意该公司试行上述开具发票的操作方法,并明确如下: 一、要加强对IC卡系统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非一纳税人的监控,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户不得给予开具增税专用发票。 二、两种用户凭加油IC卡在各加油站所加的油均由接受加油的加油站就地缴纳增值税。 三、对出现的各加油站实际开票量与销售成品油数量不一致情况,各地应通过IC卡加油记录以及其业务数据传输系统加以监控管理。 四、IC卡清户退款处理时,对普通发票用户卡上未消费的金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进行处理。 各地在执行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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