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其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委托开发公司代扣代缴的批复[全文废止] 鄂地税函[1997]122号 1997-07-10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2]7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7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委托房屋开发公司代扣代缴销售商品房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便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税发[1994]2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公司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可由购房单位按适用税率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机关也可委托开发公司代扣代缴。”为此,对城乡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不包括“三资”企业)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其应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可由开发公司在销售时代扣代缴。 此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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