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医保待医[2021]19号 2021-12-16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1号)、《关于明确2022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数调整执行时间的通知》(苏医保函〔2021〕311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6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3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22年度有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明确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二、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有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参保人员,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手续时,月缴费基数按7273元执行。 三、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4250元。2022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在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一个百分点),即基本医疗保险5%、地方补充医疗保险1%,个人缴费比例为2%。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