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四[1999]9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的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09
摘要:企业因登记地迁徒,办理税务变更登记而改变税务征收机关的或企业歇业清理缴纳缓征的税款时,应将递延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借记“递延税款――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的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全文废止]

沪地税四[1999]9号      1999-07-09

  
  近期,部分区、县税务局来电请示私营企业以税后利润或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转增企业实收资本金的部分,采取挂帐办法暂缓征收投资者“股息、红利、利息”。

  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事宜。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之规定,明确如下:

  一、企业应按以税后利润或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转增企业实收资本金和应征缓征个人所得税之和部分,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或“盈余公积”科目,按企业转增的实收资本金和按规定应征缓征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分别贷记“实收资本”和“递延税款”科目,并在“递延税款”科目下设置“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明细科目。

  二、企业因登记地迁徒,办理税务变更登记而改变税务征收机关的或企业歇业清理缴纳缓征的税款时,应将递延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借记“递延税款――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