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函[2004]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06
摘要:总局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审核办理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时,除《通知》第二条所列者外,一律取消其"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电子信息的审核。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4]5号              2004-01-06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一、第二(一)、(二)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局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审核办理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时,除《通知》第二条所列者外,一律取消其"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电子信息的审核。因此,各级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审核时,必须加强对纸质单证的人工审核,要用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人工对审单证,确保申报数据与纸质单证完全一致。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总局《通知》要求,继续做好"专用税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开具工作,确保企业能够及时开具"专用税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对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录入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应纳消费税的货物,主管供货方的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录入并上报所开具的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

  三、近期总局将下发新的审核系统和外贸企业申报系统,各级退税机关要密切关注,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后1个工作日内安装到位,并投入使用,同时做好相应的培训工作。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1月0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