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毁94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征[1997]551号 1997-12-0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94年版专用发票。现就销毁94年版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局在97年12月底前将所存的94年版专用发票清理核实并填写《销毁发票申请表》一式四份上报市局征管处,经征管处和市咨询事务所核对数量无误后,由各区县局自行监督销毁。 二、对各用票单位库存的94年版专用发票,各区县局也应在98年1月底前进行清理,核实领购与使用数量,对库存作废的专用发票由用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批准后,由税务机关监督销毁。 三、各区县局在清理销毁94年版专用发票时,应责成专人负责,必须做到帐实相符,如帐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并上报市局。核对和销毁发票必须两人以上在场方准进行。数量少的专用发票可以剪角销毁,数量多的应集中送造纸厂监销。 四、销毁94年版专用发票工作应在98年1月底前结束。 五、销毁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销毁发票申请表(式样)(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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