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127号 1999-04-20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题的复函》(粤地税地函[1997]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如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福利、校办企业实行“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对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按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地函[1997]4号复函的规定执行。 二、对由于“先征后返还”政策而返还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税收计会部门的《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上仍在“减免退税”栏内反映。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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