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地税发[2004]14号 2004-02-10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第五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地税机关和全体地税干部都要高度重视农业发展问题、农村稳定问题和农民增收问题,认真学习领会中央[2004]1号文件精神,准确掌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贯彻、执行到位。 二、各市、县(市、区)局都要成立一把手任组长,征管、法规、税政和监察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要在2004年2月底前逐项检查,没有落实的要立即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要立即纠正。凡在总局组织的检查中发现没有落实到位的,或因违反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而引发举报、上访的,经省局调查核实后,将按规定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多种形式,把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布。为了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应在外部服务网站和“12366”服务热线单独设立栏目,进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专题宣传。为了加强社会监督,省局确定“12366”服务热线同时作为监督举报电话,各级对受理的此类问题除认真查处、妥善处理外,要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局。 四、对个体业户的定额核定,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国税机关的沟通,对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确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上级税务部门商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五、[条款废止]各级地税机关在定额核定征收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1997〕101号)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进行定额核定。对经营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坚决按规定予以免税。 各市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情况调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报告。各级执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贯彻情况、组织检查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请于2月25日前以市局为单位书面报送省局(征收管理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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