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3]56号 2003-07-08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时限问题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资格认定后,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时,主管国税机关从受理到审核一般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关于减免税执行时间问题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国税机关审核后,从通过国税机关审核之日的当月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再就业优惠征》注释问题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国税机关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企业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征》的“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纪录(税务部门)”页中盖章注释有关情况(专用章样式附后),经办人签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7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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