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欠缴营业税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1996]12号 1996-01-05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目前建筑安装企业欠缴营业税额度较大,现就此问题的征管处理方式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1.对各建筑安装企业1995年底以前累计欠缴的营业税,责成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补缴计划,由营业税管理科负责监督执行,同时免予加收滞纳金。 2.对各建筑安装企业1996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欠缴营业税,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及时追缴入库,并照章加收滞纳金。 凡因特殊原因确实无力按期缴纳营业税的,必须在申报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正式申清,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批准的缓交期限内可免予加收滞纳金。 3.各区县局应大力加强对所辖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除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准再发生新的欠缴营业税的问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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