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6]8号 2006-01-01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5号)第一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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