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纳[2003]246号 2003-4-27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目前,防治“非典”是全市的中心工作,全系统各单位要紧急动员起来,在市局党组、市局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在做好机关干部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场所防范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各区县局、各分局“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防非”的重要性,要以高度重视、切实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办税服务场所的“非典”防护工作,除对办税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按照市局防治“非典”领导小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外,还要加强对服务场所的消毒、清洁工作,努力保护全体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二、积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提倡或动员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办理涉税事宜。 (一)各区县局要通过网站、电话、传真等各种有效方式告知纳税人,在目前防治“非典”这一特殊时期,提倡、动员纳税人尽最大可能通过挂号邮寄或计算机网络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减免缓退、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等涉税事宜,最大限度地减少交叉感染的机会。 (二)对纳税人通过邮寄或计算机网络报送的各类涉税文书资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高效地予以受理。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通过上述渠道接收到纳税人除纳税申报资料外的各类资料时,要及时通过网络、邮寄、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纳税人收到资料并已受理。对处理结果,以及时、便捷的方式告知纳税人。尽可能避免与纳税人的直接接触,最大限度地保护纳税人及机关干部的身体健康。 三、减并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从即日起,在防治“非典”期间,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事项,一律暂由各区县局、各分局代市局行使审批权,并将审批结果报市局备案。对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要依法及时办理,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效率。 四、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予行政处罚。 在防治“非典”期间,对纳税人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以及注销税务登记事宜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受理。同时,免予行政处罚。 五、延长有奖发票二次兑奖时限,鼓励中奖者积极捐赠。 (一)鉴于目前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市局决定,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兑奖期限延长到2003年6月10日。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网站、服务场所宣传栏等各类有效方式,积极宣传、鼓励中奖者将所得奖金捐赠给战斗在防治“非典”一线的医护工作者和目前急需救治的“非典”患者。对提出捐赠要求的中奖者,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及时上报市局票证中心,市局票证中心负责统一办理捐赠事宜。 六、进一步发挥北京地税网站的窗口作用,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在目前这一特殊时期北京地税网站的特殊作用,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站的功能,各区县局、各分局要针对纳税人可能遇到的各类涉税问题、困难,积极、主动的开展网上纳税服务工作,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使北京地税网站在全市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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