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1]264号 2001-11-05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对于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2001年7月1日以后至文到之前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已按10%计算抵扣了进项税的,可按本通知规定补提进项税在以后的销项税中给予抵扣。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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