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行政管理费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青地税二[1997]70号 1997-12-23 各市(区)地税局、市属各地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行政管理费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审批管理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及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对我市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一九九七年提取行政管理费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市地税局青地税二[1995]33号文件《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要求,对管理费收取、交纳的范围,提取的原则,开支的范围,预、决算的审批等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应向地税分管的征收分局报送书面申请,并附报预、决算审批表等有关资料,以前未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收取管理费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要附报经市(区)编委定编的证明文件,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行政经费的证明文件及有关文件资料。 各征收分局在审查同意后,以书面请示上报市局审批,并附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申请资料。 三、对涉及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各单位仍应按青地税二[1997]18号文件《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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