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0]29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3-24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不再粘贴合格标识,只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加盖年审印章,印章式样与往年一致。是否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印章由各征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290号            2000-03-24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满一年的企业不参加年审。

  二、参加年审的企业需填写我局统一格式的《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申请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情况调查表》(附表一)(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不再粘贴合格标识,只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加盖年审印章,印章式样与往年一致。是否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印章由各征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从今年起,对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亦要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征收单位可与广州市税务咨询事务所联系购买。

  五、请各单位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验证情况表》及总结报告于6月30日前上报我局流转处;并将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情况调查表》录入软件汇总后,于7月15日前将软盘上报我局(调查软件由我局稍后再发)。

  六、从2000年起,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工作,由各单位于每年第一、第二季度自行组织开展,我局不再统一组织,但各单位应按上述第五点的要求报送资料。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3月2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