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部分地区、单位和个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1]41号 1991-05-02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一、宝山区是由原吴淞区和原宝山县合并组建的城乡结合区,即既有市区的地区,又有建制镇和农村的地区。故不能一律按市区的7%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按原来的行政区划。在原吴淞区范围内,适用税率为7%,在大场、罗店镇范围内,适用税率为5%,你在原吴淞区和大场、罗店镇以外的地区,适用税率为1%。 二、生产经营和管理机构(纳税部门)不在同一地区的企业,应按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在地规定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有些地处郊县农村地区的企业,因厂区范围扩大延伸到市区行政区划内,而厂区大部分仍属郊县农村地区,如企业将管理机构(纳税部门)也移入厂区内属市区行政区划内的;或者有些地处市区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因厂区范围扩大延伸到郊县农村地区,而厂区大部分仍属市区行政区划内,如企业将管理机构(纳税部门)也移入厂区内属郊县农村地区的。可暂按原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固定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应按经营所在地机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而不是按居住地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的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1991年5月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