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地[1991]41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部分地区、单位和个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1-05-02
摘要:在原吴淞区范围内,适用税率为7%,在大场、罗店镇范围内,适用税率为5%,你在原吴淞区和大场、罗店镇以外的地区,适用税率为1%。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部分地区、单位和个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1]41号      1991-05-02


  据了解,当前各分局、县局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有关适用税率问题理解和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宝山区是由原吴淞区和原宝山县合并组建的城乡结合区,即既有市区的地区,又有建制镇和农村的地区。故不能一律按市区的7%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按原来的行政区划。在原吴淞区范围内,适用税率为7%,在大场、罗店镇范围内,适用税率为5%,你在原吴淞区和大场、罗店镇以外的地区,适用税率为1%。

  二、生产经营和管理机构(纳税部门)不在同一地区的企业,应按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在地规定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有些地处郊县农村地区的企业,因厂区范围扩大延伸到市区行政区划内,而厂区大部分仍属郊县农村地区,如企业将管理机构(纳税部门)也移入厂区内属市区行政区划内的;或者有些地处市区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因厂区范围扩大延伸到郊县农村地区,而厂区大部分仍属市区行政区划内,如企业将管理机构(纳税部门)也移入厂区内属郊县农村地区的。可暂按原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固定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应按经营所在地机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而不是按居住地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的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1991年5月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