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承租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110号 1999-05-1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对企业承包、承租费税收处理问题不够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行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承包、承租支出税收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承包费虽是承包者的一项支出,但根据《细则》第八条及行业财务制度对企业的成本费用的有关规定,并不构成企业的成本费用,也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中允许抵扣所得额的项目,因此,承包费只能在利润分配环节税后列支。 二、关于承租费的处理 (一)《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因此,承租费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仅指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这项支出必须是支付给固定资产的出租者。出租者的该项固定资产可照提折旧,租赁收入并入应税所得。 (二)虽签有承租合同,如果属于下列情况的,其实质是承包,有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企业整体出租的,出租方将整个企业出租给另一个企业,虽然合同是以“承租”的名义签订,但出租的已不仅是该企业的固定资产,不符合《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承租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固定资产出租给一个或多个企业,但“承租费”不是支付给出租固定资产的企业,而是支付给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其实质是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一种发包行为,出租方企业没有取得相应的租赁收入,企业间的出租和承租关系不成立。因此,承租方“承租费”支出也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租赁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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