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地来深从事建筑安装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机构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510号 1997-09-19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外地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机构的税务征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最近发现部分基层单位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为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法规,现将对外地来深从事建筑安装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有关税务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来深从事建筑安装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由设在外地的总机构汇总缴纳。如选择与外地营业机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须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上述分支机构在申报纳税时只需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提供在深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及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的外出经营证明。 二、未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只在我市从事临时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如能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则企业所得税回当地缴纳,其他税收在我市缴纳,提供不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企业所得税连同其他税收均在我市缴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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