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2001]29号 2001-2-5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80号)转发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 协查案件价税合计不满5000万元的,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附件:国税发[2000]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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