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2]191号 2002-10-24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把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入总额的概念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应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除外。 二、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1、从2003年起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确定应税所得率,市局不再下达应税所得率。 2、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事务所所从事的行业特性要求其必须帐证齐全,正确核算盈亏,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应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对确实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一律按2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上年实际或当年预计),事先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企业在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对应税所得率进行重新调整。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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