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主要经济指标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6]382号 2006-12-31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源管理,保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数据分析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省局决定工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附表的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税收相关的主要经济指标报表。现将一般纳税人报送《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表式及期限 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报送表号为B202的《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表式同企业向统计局报送的报表表式,报送期限同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征期内。 二、报送方式 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通过辽宁省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该表,纸制报表的报送规定同纳税申报表的申报规定一致。未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按纳税申报规定的时间、地点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数据管理 该报表信息应与企业报送的申报附表、财务报表信息一样随同各项纳税申报信息实行网上申报,进入省局数据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对未实现网上申报纳税人报送的纸制报表,由基层税务机关通过网上申报系统逐户录入发送到省局数据管理平台,形成电子数据信息,为数据的综合应用和管理奠定数据基础。 四、数据时间范围 为了有效地利用数据开展系统的分析,要求纳税人在报送当期数据的同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逐月补报2006年1月以来各月的《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数据。 五、纳税人报送报表迟、未报送的处罚与考核 此表属于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62条规定进行罚款。主管税务机关要将《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报送情况与纳税申报表、附表、财务报表一样纳入申报考核当中,为方便各地考核省局在“网上申报管理服务平台”增加了统计查询功能,省、市局将对该表报送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请各级税务机关抓紧布置此项工作,将本通知要求落实到每名管理员、每户纳税人,确保在2006年底前完成《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补录和报送工作,为顺利开展当年的税收分析做好准备工作。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3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