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认定发票承印企业资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2]192号 2002-05-17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计[2002]49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新版普通发票版面和印制标准的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一”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发票印制标准》进行,调整结果如下:(一)此标准中设计“采用解析度300dpi”字样内容的统一改为“采用解析度240dpi以上”。(二) 新版发票的“奖区覆盖区”和“密码覆盖区”的印制工艺可以采用丝网印刷或柔性版印刷及凸版印制工艺。(三) 新版发票的印制标准除依照(京地税征[2002]192)号文件的“附件一”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发票印制标准》的标准执行以外,增加:1. 覆盖区印制保证整体平整,边缘无毛边、无重影。2. 覆盖层厚度保持在0.02mm-0.04mm。3. 覆盖层不能有粘连现象。4. 刮开覆盖层应清晰看到里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我局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经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资格认证评标委员会对北京印钞厂、北京新世纪信息纸厂、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京华印刷厂、北京至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宏平印务有限公司、北京平谷印刷厂等六家企业承印发票的资格进行了审查认定,经审查以上六家企业的资质证书齐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已做出责任事故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具备了承印我局各种发票的资格。为此,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向以上六家企业发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作为我局印刷发票的定点企业。《发标准印证》有效期限为2002年5月15日至2007年5月15日。发票承印资格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时间另定)。2002年5月15日以前向现有发票承印企业发放的《发票准印证》废止(公园门票定点承企业除外)。 附件: 1、[附件调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标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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