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发[1994]2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5-04
摘要:通知》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税发[1994]211号         1994-05-04


各地、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是指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务院重新明确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各地不得随意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项目。

  二、《通知》中第二条第(二)款第2点的“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是指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后除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外,保留的补贴、津贴(我区为52元).各地不得随意自定免税标准。

  三、《通知》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收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