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千元版《江苏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票种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5]229号 2005-6-17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苏国税函[2005]227号《关于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省局决定增加千元版《江苏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票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手填式千元版《江苏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票种代码为"417"、基本联次为4联、规格为190*105、每本25份。 二、增加机打式千元版《江苏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票种代码为"418"、基本联次为4联、规格为190*105。 三、千元版《江苏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票样不再设计,在百元版《江苏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票样上加千位栏。 四、千元版《江苏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只供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使用,其他废旧物资经营者不得使用千元版《江苏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五、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需向你分局申请印制套印其名称的千元版《江苏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发票在你分局代保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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