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201号 1999-08-2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102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规定精神,国有投资公司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应作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其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包括委托贷款损失的本金部分)可在发生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二、国有投资公司收回已作税前扣除处理的投资损失,在纳税申报时作调增所得额处理。 三、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对国有投资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的审核,必须按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对企业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25号)的规定办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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