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深高速公路税务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1994]5号 1994-10-13 广州、深圳、东莞市税务局: 广深高速公路经过几年的施工,已于1994年7月18日竣工并进行试通车。由于该高速公路横跨广州、东莞、深圳三市,为协调好该项目的税务征管工作,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处,发票管理处于1994年8月30日在东莞虎门召开了有广州、东莞、深圳市税务局参加的广深高速公路税务征收管理专题座谈会。根据三市共同商定的意见,为使广深高速公路的税务征收管理既要符合税法规定,又要便于税务机关征管和企业纳税,有效地防止税款流失,正确处理三个市的地方利益分配关系,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由于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注册登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广州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归属广州市。 二、关于企业取得过路费收入的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该项目应税劳务发生地涉及三市路段,而东莞市路段最长,为此该项目取得的过路费收入应征收的营业税决定由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然后将所征收的税款按三市路段比例分配,属广州和深圳市的部分,由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划转。 三、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由车船发牌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归属于征收的税务机关。 四、关于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由房地产座落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归属于征收的税务机关。 五、关于广深高速公路附属配套设施经营项目的税务征收管理问题。视经营项目内容及核算方式另作具体规定。 六、关于收取过路费使用发票的问题。收取高速公路过路费使用的发票,应统一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广东省税务局监制”的监制章,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保管和发放。三市税务机关应协同省国家税务局做好收费发票的管理工作。广深高速公路试营运后,由于税收管理问题尚未明确,收费发票由广州市税务机关印制,考虑到现有的收费发票存有一定数量,为避免浪费,现有收费发票可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止,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从1995年1月1日起使用。 七、有关税务违章处理问题。根据违章行为发生地及违章行为涉及到的税种,原则上以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处理为主,有关市税务机关予以协助。 八、关于过路费营业税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问题。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东莞市税务机关报送过路费营业税纳税申报资料,同时报送给广州市和深圳市税务机关。 以上通知,请遵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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