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52号 1999-03-09 莱西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西国税管二[1998]79号文收悉。关于你局询问的几个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政问题,在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明确如下: 一、企业购买的各类俱乐部会员证(卡),应作为递延资产入帐,按会员证(卡)的使用期限,按月摊入交际应酬费。企业将购买的会员证(卡)转让后取得的转让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将计入递延资产的会员证(卡)摊销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支出,收支相抵差额为负的,列入交际应酬费;差额为正的,作为企业的其他业务利润。 二、企业支付给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组织的会费,并取得《山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可在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为职工提供免费工作用餐所发生的支出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根据董事会的决议,计入成本费用。 四、企业在应付员工个人工资标准之内而为其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可在工资总额内列支。 五、固定资产应从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按其暂估入账价格计提折旧;工程竣工决算后,再对其已提折旧数额及时进行调整。 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毁损的处理问题,在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不能比照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办理。 七、对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上缴的各种基金、规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企业已提取但未上缴的劳动保险金、职工退休养老金,凡已超过两年的,一律按原列支渠道冲回。 八、鉴于设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应向当地国税机关缴纳所得税,因此。国内企业直接向设在国内的外资银行贷款发生的借款利息,可不代征预提所得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03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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