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 三府〔2014〕72号 2014-04-12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五条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的通知》(琼财税〔2013〕2068号)规定,经六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三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调整,具体详见三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注: 1.以上表格调整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2.土地等级税额标准调整前后之差大于10元/㎡的,按三年时间分阶段到位。具体如下: (1)调整前标准为每年2元/㎡,调整后为每年12元/㎡的,调整后第一年按6元/㎡,第二年按9元/㎡,第三年起按12元/㎡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调整前标准为每年2元/㎡,调整后为每年15元/㎡的,调整后第一年按9元/㎡,第二年按12元/㎡,第三年起按15元/㎡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调整前标准为每年2元/㎡,调整后为每年18元/㎡的,调整后第一年按9元/㎡,第二年按12元/㎡,第三年起按18元/㎡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调整前标准为每年6元/㎡,调整后为每年18元/㎡的,调整后第一年按12元/㎡,第二年按15元/㎡,第三年起按18元/㎡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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