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国税发[2006]15号 2006-1-27 各基层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贯彻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关于贯彻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总局《管理办法》和省局《实施意见》,使其能够熟练掌握政策规定、相关程序和管理方法,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基层局应确定专门人员对消费税重点税源进行专责管理,并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将汽油、柴油消费税政策落到实处。 三、各基层局要结合当地汽油、柴油消费税重点税源情况,严格按照总局《管理办法》和省局《实施意见》的规定,积极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对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实行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提高消费税管理水平。市局在各基层局开展汽油、柴油行业和分户纳税评估的基础上,每年确定1-2户企业进行专项评估,以便全面了解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情况。 四、各基层局要在年度结束后,对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的政策执行、征收管理、日常监控、纳税评估、发票协查、油品检验、计划执行及分户清算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1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 五、各单位在执行总局《管理办法》和省局《实施意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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