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5]316号 2005-07-3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局的《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是可以支持由缴费人自行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省局有关部门已经通过相应途径作了明确。近来仍有一些地方对社会保险费能否通过因特网实行网上申报有反映。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同于一般税费实行由缴费人自行申报时,可通过因特网实行网上申报。 二、具体操作步骤 (一)主管地税机关进入[编码维护]模块中的[编码维护]菜单,鼠标点击窗口左侧“编码_税种税目”项目,窗口右侧会显示所有的税种税目,选择对应的社会保险费项目,设置“综合申报表标记”,即在“可用综合申报表”前打勾。 (二)主管地税机关进入[税务登记]模块中的[税种登记]菜单,将需进行网上申报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进行社会保险费的税种登记,登记方式与一般税费相同。 (三)缴费人进入《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选择[纳税申报]模块中的[综合申报表],进入后即可申报。 三、各地在实际征管中如发现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存在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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