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冀国税函[1999]143号 1999-06-24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唐国税政发[1999]48号)心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加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是针对货物(即生猪)的加工业务,所以该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加工”的范畴。因此对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取得的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6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