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国税征[2005]1号 2005-1-13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欠税公告机关为省国家税务局、市(地)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欠税公告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科)或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实施,计统征收部门负责提供欠税数据,日常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负责欠税的核实,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的欠税公告工作。 二、欠税公告期限 (一)企业、单位欠税应当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应当于半年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随时公告。 三、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欠税,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别于季度、半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 四、公告媒介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由省国家税务局在《中国税务报》上予以公告。 上级国税机关公告的内容下级国税机关可以转公告。 五、已宣告破产或被责令撤销、关闭正在进行法定清算的企业属欠税公告范围;对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尚未法定清算完毕的企业欠税可不公告。 六、公告机关的欠税公告,应当以正式行文的方式经局领导签发,向社会公告。格式见表式一。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税款以表式二的格式单独公布。 附件: 3、表式一 4、表式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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