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俊宝首饰(深圳)制造厂印花税等税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104号 1996-08-15 俊宝首饰(深圳)制造厂: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检查分局于1995年10月对俊宝首饰(深圳)制造厂1993年、1994年度购销合同印花税进行了检查,追缴该厂两年购销合同印花税税款162,540.45元,并下发了深地税外字第9501255、9501256号检查结论通知书。该厂于1995年12月已将购销合同印花税税款缴交入库。经市局查核涉外检查分局使用印花税税目不准确,故撤消涉外检查分局对该厂购销合同的检查结论,对该厂已缴交入库的印花税的检查结论,对该厂已缴交入库的印花税应予以退库,并由俊宝首饰(深圳)制造厂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田征收分局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但是,俊宝首饰(深圳)制造厂必须重新如实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田征收分局申报缴纳,1993年、1994年度购销合同印花税。 涉外检查分局对俊宝首饰(深圳)制造厂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检查结论,追补企业所得税274,073.03元,经审查符合税法有关规定,故维持其检查结论。 俊宝首饰(深圳)制造厂以非法凭证人帐造成对方少缴的税款和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自行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田征收分局补申报缴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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