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税发[1993]85号 1993-12-23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来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草案)。新的条例实施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已不存在。鉴于新的城乡维护建设税条例尚未出台,以及新的条例颁布后我省仍需要一段时间制定实施办法的实际情况。为了做好199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工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均衡及时入库,经请示省政府研究同意:在国务院、省政府未颁布新的城乡维护建设税条例和实施办法之前,从1994年1月1日起,暂按1993年纳税人同期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数额预征;对政策性和困难性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企业,按1993年同期应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预征。待新的条例和实施办法出台以后,再按新的规定结算。 特此通知。 湖南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