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2019)沪74民终294号 发文日期:2021-01-18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沪74民终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JH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金华市。 主要负责人:王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成,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成,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DZ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自勉,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巍,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ZH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宏,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JH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因与被上诉人上海DZ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Z公司)、浙江ZH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H)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5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刑事案件的侦查处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财保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5935号民事判决,裁定驳回DZ公司的起诉或改判驳回DZ公司对太平洋财保的诉请。事实和理由:1.ZH涉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印章等罪名,涉及多家保险机构和出资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太平洋保险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刑案阶段报告》可以证明系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为虚构,即便31家网吧中的部分仍在原地址经营,也不能得出该网吧与ZH存在设备租赁关系以及设备真实存在。一审法院未就该份证据进行质证,致使本案关键事实未查清。2.租赁物是否存在需要以刑事案件查证事实为依据,所谓刑民交叉案件同一性问题,应当是指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属于同一自然事实,本案中ZH既诈骗保险公司,也诈骗出资人,实施诈骗者与受到诈骗者主体相同,系同一内容,构成了刑民同一性。且随着刑事侦查推进,并不排除出资人知道ZH诈骗或与ZH合谋诈骗的可能。因此本案应当通过刑事案件处理加以解决,或者应当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3.ZH以违法占有目的签订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合作协议和保险合同,上述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应属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不要求当事人同谋,单方虚假行为也可以构成。ZH的欺诈行为使DZ公司、太平洋保险等国有金融机构的利益受损,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4.DZ公司对于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负有审查义务,本案中,先有了《融资租赁合同》,再有《业务合作协议》,最后才有投保行为,因此DZ公司的审查义务在前。ZH提供给DZ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中单价、数量、总金额和货物品名与《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资产清单》记载不同。本案是售后回租业务,因此DZ公司购买的是二手电脑,但其对于如何扣除折旧亦未有举证。DZ公司没有通过工商登记等方式核查31家网吧是否属于ZH所有,亦没有在所谓现场核实时要求租赁物占有人和使用人书面确认电脑设备属众海所有。综上可见,DZ公司根本不关心租赁物是否真实,亦未尽到对租赁物的审查义务,其与ZH之间实际不存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是单纯融资关系。5.《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必须建立在基础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案的基础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必然导致《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也无效。6.退一步说,即便《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有效,ZH在投保时具有诈骗目的,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保险人只对或然性风险承担责任。ZH的诈骗行为不符合三方约定的业务模式,因此不属于系争履约保证保险的承保范围。系争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为租金,由于租赁物不存在,DZ公司无权主张租金,故不享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亦未发生。7.如果《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和《业务合作协议》都有效,则应当以签订在后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即应当适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DZ公司辩称,其对租赁物的真实性尽到了审核义务,包括进行了前期尽职调查,审核了电脑设备采购发票的真实性,且合同约定以出具保单作为放款的前提条件,而太平洋保险也负有对租赁物进行审查的义务。因此,即便租赁物不存在,也仅构成ZH单方欺诈,DZ公司作为被欺诈一方,有权不行使撤销权,因此仍然可以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有效。《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依法有效,DZ公司有权主张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因此具有保险利益,且保险免责情形应以《业务合作协议》为准。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ZH未发表答辩意见。 DZ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太平洋保险向DZ公司赔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498,234.70元(计算方式为:租金总额21,273,893.04元-ZH已经支付的第一个月租金886,412.21元+留购价款100元-ZH支付的保证金2,886,412.21元-共管账户余额2,933.92元);2.判令ZH向DZ公司支付太平洋保险赔付范围之外的全部剩余租金2,889,246.13元(计算方式为:租金总额21,273,893.04元-ZH已经支付的第一个月租金886,412.21元-17,498,234.70元);3.判令ZH向DZ公司支付逾期罚息(以2,889,246.1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7年7月10日计付至ZH实际清偿全部租金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逾期罚息为60,674.17元);4.判令ZH向DZ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5.判令ZH赔偿DZ公司律师费200,000元。后DZ公司增加一项诉请,要求判令太平洋保险支付DZ公司以理赔款17,498,234.7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ZH系成立于2006年11月3日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工商登记的股东为自然人张永荣、徐玉伟、吴某宏,法定代表人为吴某宏,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包括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电子公告服务);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电脑及其配件、办公设备批发和零售;广告设计、制作;企业闲置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用设备租赁,电脑租赁及废旧电脑回收(不含处理);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经营(食品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凡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凭相关许可证经营,浙江省后置审批目录详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 2016年12月16日,ZH作为出让人和承租人、DZ公司作为买受人和出租人,签署编号为BXXXXXXXXXX的《融资租赁合同》及一系列附件,约定ZH将其31家直营网吧的全套网吧设备(包括电脑、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组等)(以下简称租赁物)出售给DZ公司,DZ公司出资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ZH使用,ZH向DZ公司偿付融资租赁项下租金及其他应付债务。《融资租赁合同》之“基本信息”约定:出让人为ZH、承租人为ZH、出租人为DZ公司;租赁物总价值20,654,500元,融资金额20,000,000元,每期租金886,412.21元(月付),租赁期限24个月,支付期数24期;保证金2,000,000元,租赁手续费600,000元;租赁方案详见《租赁要件表》(附件1);保险购买及保费支付方式:承租人直接支付,投保人为ZH、被保险人为ZH、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受益人为DZ公司;无论保险费以何种方式支付,出租人均作为第一受益人并享有该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权,承租人不因保险赔偿金的取得而免除其赔偿责任,保险险种详见《租赁要件表》(附件1);租赁物详见《所有权转让协议》(附件2,合同编号:BXXXXXXXXXX-MM)和《租赁要件表》(附件1);等等。《融资租赁合同》之“一般条款”约定:释义:1.售后回租合同(下称“本合同”),系《合同法》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体现的交易类型为“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即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受让其合法拥有完整所有权的租赁物,并支付对价,同时承租人将该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11.起租日,指出租人支付第一笔融资款之次日,亦即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向承租人计收租金的起始时间。1.租赁物:1.1.1“租赁物”指《租赁要件表》(附件1,下同)和《所有权转让协议》(附件2,下同)及《租赁物资产清单》(附件3,下同)中所规定的租赁物。1.2租赁物的转让和回租:承租人以回租使用、筹措资金为目的,以出售回租方式向出租人出售租赁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上述目的出资购买承租人出售给出租人的租赁物,本协议签订后,出租人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承租人负责在当地办理出售回租资产的财产保险等手续,在承租人完全满足出租人的所有放款条件后,出租人将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1.2.1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书面指示和要求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从《所有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租赁物所有权即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届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书》(附件4,下同)确认承租人已将租赁物所有权完全转移至出租人;1.2.2鉴于租赁物在转让给出租人时已为承租人占有和使用,故在承租人依据《所有权转移证明书》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时,应视为出租人亦向承租人交付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两项交付同时完成;1.2.3承租人签署《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的当日,应同时签署《租赁物交付证明书》(附件5,下同),承租人应在签署《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起五(5)日内将《租赁物交付证明书》送达出租人……;1.2.4承租人在向第三方购买、接收租赁物时已履行了对租赁物的质量验收手续,承租人在将租赁物出卖给出租人回租使用的过程中,并未改变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亦未对租赁物进行任何占有和使用,因此,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后即视为承租人已经确认租赁物验收合格;1.2.5承租人承诺《所有权转让协议》项下的租赁物系由其合法拥有的,具有完整所有权的租赁物……;1.2.6承租人确认《所有权转让协议》中所列的标的物已由承租人以合法方式取得,拥有完整的物权,已安置在承租人实际经营场所或由承租人控制并已经投入或计划投入使用,任何第三方均不会主张任何权利,承租人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或者三(3)日内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取得上述物件的加盖承租人公章的原始发票复印件、产权证明以及其他出租人认为有必要的文件。1.4租赁物的权利行使:1.4.1自租赁物转让之日起至承租人未按约履行完毕其与出租人签订的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之前,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2.租赁期限:2.1.1租赁期限的起租日以《租赁要件表》约定日期为准,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持续至《租赁要件表》或者《起租通知书》列明的期限届满之日止;2.2.1除各方另有约定,租赁物受领日为《租赁物交付证明书》中规定的受领日期,承租人应在租赁物受领当日以签署《租赁物交付证明书》的方式确认和接收租赁物,并约定向出租人送交交付接收证明书,自该日起,视为由承租人控制和占有租赁物……。3.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支付:3.1.1承租人不论以何种方式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付款时间以出租人实际收到或款项实际到账之日为准;3.2.1除非另有约定,承租人应当设置专用账户为本合同项下资金收付之用的账户,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直接从该账户将租赁款项划转至出租人账户或出租人指定的账户……;3.3.1……承租人应按《租赁要件表》的规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并承担支付前述款项时所发生的费用;3.3.2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均应支付至出租人指定的账户,出租人有权自行合理决定从承租人处收取的每笔款项的用途和使用顺序;3.6.1承租人应当在起租日前向出租人支付完毕租赁手续费给出租人;3.7.1如有承租人未按时向出租人支付任何租金或其他款项的情形,经出租人催告后,承租人仍未足额支付任何租金或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逾期罚息;3.7.2本条规定的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为:自承租人中断或延迟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至实际恢复履行支付义务之日止,以应付而未付的款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1‰)的利率计算应付款项的罚金。出租人就逾期罚息可以选择从承租人每次支付的款项中先行抵扣或另行扣收,也可以从客户保证金中抵扣,由于承租人中断或延迟履行支付义务,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有权另行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4.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及相关手续和资料:4.2.1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根据本合同规定享有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除非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根据合同合法占有使用租赁物。6.租赁物的毁损和灭失:6.2.1如果租赁物丢失、灭失或毁损,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可指定下列方式之一:……(3)出租人认为无法修复至正常使用状态的,将租赁物(以其现状或形式)所有权转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该毁损或灭失后十(10)日内向出租人支付租赁物租约项下的所有到期租金、所有到期其他款项、租赁物租约项下的所有未到期租金和留购价款,出租人收到上述款项后,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7.免责:7.1.3若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过程中因违反各项法律法规及地方行政管理规范所导致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等一切损失和所有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承租人应全额赔偿给出租人。8.保证金:8.1.1保证金由承租人在出租人支付第一笔融资款项之前三(3)日内向出租人支付完毕,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保管保证金期间,保证金不计付利息;8.1.2若承租人未能支付合同项下任何租金或其他款项,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按照:(1)其他应付款项(2)逾期罚息(3)租金的顺序冲抵该款项,承租人未根据出租人通知在五(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的,出租人有权选择以承租人每次支付的款项补足保证金,若无可供补足的款项的,迟延补足保证金的,应当计算迟延补足的逾期罚息;8.1.3本合同逾期罚息和违约赔偿的计算并不因为保证金冲抵而停止,停止计算逾期罚息和违约赔偿的唯一标准是承租人按时足额支付在保证金冲抵外的租金和其它款项;8.1.4若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行为,出租人应在本合同期满后三(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一次性返还给承租人,具体保证金返还方式以租赁要件表中的约定为准,反之,如承租人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在承租人支付完毕所有租金后,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剩余保证金于三(3)个工作日内返还;8.1.5经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就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担保物、第三人连带责任保证或其它令出租人合理满意的担保,具体条款见担保合同对应的一份或多份协议;8.1.6如果承租人或担保人的信用度下降、担保物价值下降或其它导致出租人需合理保护其权利的事件发生,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要求提供上述担保的补充或者替代担保。承租人未满足要求的,出租人可暂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足额支付或未提供担保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而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9.保险:9.1.1在租赁期限内,由承租人按照出租人要求选择保险公司及相应险种或者批改保单并指定出租人作为第一受益人,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由出租人代办或者承租人办理该保险事宜,保险应当连续投保至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为止,承租人同意,因其减少费用支出而自愿放弃购置保险或放弃购置部分险种的,出现保险事故时,并不免除承租人对租赁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责任;9.2.1发生保险事故时,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向出租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同时,承租人还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由出租人提出理赔,如因承租人过失而贻误定损检验和理赔,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9.2.2除非另有约定,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的义务,不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全部或部分中断、免除或推迟履行。10.违约:10.1.1承租人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获出租人书面同意而实施如下行为:……ii.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或其他任何到期债务的,iii.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充分的担保的,……xv.任何其他债权人取得承租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所有权,或针对承租人任何资产的裁决或判决被强制执行,从而实质性地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的,xvi.未按本合同4.4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拒绝接受出租人对其进行经营和财务活动检查,或者向出租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文件与资料、做出的陈述或保证为虚假、不准确或隐瞒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重要事实或者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的;xvii.其他一切对租赁物所有权有影响的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11.救济:11.1.2承租人有本合同规定的任一违约行为的,出租人有权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救济方式:i.承租人延迟支付当期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应按本合同支付逾期罚息,ii.宣布本合同加速到期,并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有剩余应付未付款项,出租人可以对承租人未支付款项提出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iv要求承租人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v.要求承租人在支付完毕所有应付款项后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要求详见《租赁要件表》,……vii.要求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因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救济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公证、见证、取回、拆除、贮存、运输、修理和出卖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和出租人按照上海市律师费收费标准支付的律师费……。13.期满留购:13.1.1租赁期满且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双方约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名义价款留购租赁物,留购价款由承租人按照《租赁要件表》的约定与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15.确认、承诺与保证:15.1.4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状况,包括适用性、是否存在质量和权属瑕疵、是否能为承租人取得盈利等,不作任何承诺和保证;15.2.3承租人在合同签署前后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15.2.4承租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利和批准且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20.不可撤销与不可转让:20.1本合同项下的所有租赁均为不可撤销的租赁,承租人同意无条件支付全部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不得因下列原因终止,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也不因下列原因而受到影响:(1)租赁物的损毁、任何瑕疵、损坏;(2)丧失租赁物的占有或使用;(3)任何人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干扰;(4)任何其他原因。21.完整协议与可分割性:21.1合同与本合同项下的附件共同构成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先前任何协议或其他文件,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补充和放弃,非经双方书面确认,对任一方均无约束力。25.合同生效及其他:25.1本合同自出租人和承租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出租人发放融资金额之日后生效……;等等。附件包括:附件1:《租赁要件表》;附件2:《所有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BXXXXXXXXXX-MM);附件3:《租赁物资产清单》;附件4:《所有权转移证明书》;附件5:《租赁物交付证明书》;附件6:《租赁物残值计算表》;附件7:《保证合同》(自然人版,合同编号:BXXXXXXXXXX-BZ2)、《保证合同》(法人版,BXXXXXXXXXX-BZ1)。 附件1《租赁要件表》约定:出租人为DZ公司、承租人为ZH;租赁物出让人详见合同编号为BXXXXXXXXXX-MM所有权转让协议、租赁物买受人为DZ公司;租赁物、租赁物交付、租赁物安装地均详见合同编号为BXXXXXXXXXX-MM所有权转让协议;起租日为出租人支付第一笔融资款之次日,租赁期限为24个月;租赁保证金2,000,000元,由承租人在出租人放款前支付给出租人,若无扣除情况,期末一次性返还;手续费600,000元,由承租人在出租人放款前支付给出租人;租赁本金20,000,000元;每期租金886,412.21元,共24期;租金支付方式:月付,每月期末,等额本息;总租金21,273,893.04元;违约金:(1)承租人未付租金,每日按未付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出租人支付逾期罚息,(2)承租人未付其他款项,每日按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3)因承租人欠付款项而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及本表的,承租人应另按总租金金额的1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4)承租人违反《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项下其他任一条款的,应按总租金金额的1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留购价款:100元;保险:详见各保险合同;保险受益人:DZ公司;租赁物用途:承租人名下直营网吧自用;租赁物使用地域范围:承租人名下位于山东省内的31家网吧,详见附件3租赁物资产清单;等等。 附件2《所有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BXXXXXXXXXX-MM)约定:出让人(甲方)为ZH、买受人(乙方)为DZ公司。第一条、租赁物:……经双方确认,本协议租赁物转让总价款为20,000,000元,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付款条件全部满足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保证金2,000,000元、手续费600,000元,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0,000元,在乙方向甲方支付以上款项后,视为乙方已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第二条、付款条件:乙方同意,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按照甲方的指令支付至其指定账户:(1)乙方收到《融资租赁合同》、本协议、保证合同(如有)和抵押合同(如有)及以上合同的相关附件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签署版本;……(3)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证明物件归甲方所有的权利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原买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挂靠协议(或租赁物委托管理协议)、相关批准或许可证明等;(4)甲方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为租赁物办理完毕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足额保险,或将经乙方认可的现有物件保险单之受益人转让给乙方,且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乙方收到上述保险单、批单等有效保险合同文件原件;(5)乙方收到甲方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二关于租赁物所有权及资产价值的确认;(6)乙方已收到甲方出具的资金往来收据正本,收据以乙方为抬头,并注明本协议编号。第四条、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4.1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于乙方实际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后转移给乙方,并且,该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视为甲方在租赁物现有状态下已向乙方交付。第六条、租赁物的权利担保:6.1甲方应保证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文件、证照是齐备的,负责在乙方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前办理完毕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手续,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6.2甲方保证租赁物所有权转移前或同时,对租赁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租赁物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或限制,甲方未曾、将来也不会在租赁物上设定任何担保物权,也不存在与租赁物有关的未决或潜在诉讼或仲裁。第十二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成立,甲方收到乙方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要件表》及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之日起生效;等等。附件一《租赁物描述表》内容:详见《租赁物资产清单》;附件二《关于租赁物所有权及资产价值的确认》内容:1.我方对所提供的拟租赁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未曾设置过任何抵押权和/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无任何权利瑕疵;2.我方提供的拟租赁物原值为20,654,500元,现经双方一致确认,拟租赁物评估作价为20,000,000元作为本次融资租赁本金;3.我方提供的拟租赁物,均系完整、完好、运转正常之自有租赁物,无任何质量瑕疵;特此确认。 附件3《租赁物资产清单》约定:1.本协议所指的租赁物是放置以下表中31家网吧的全套网吧设备:包括电脑、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组等;2.租赁物发票价值合计为20,654,500元,协议优惠价为20,000,000元作为融资租赁本金金额;3.租赁物使用地理区域为下表中31家网吧内;4.以上租赁物使用用途为下表中31家网吧的全套网吧设备。后附31家网吧清单,包括:1.章丘市飓风网吧、设备价值836,600元;2.济南明雨手拉手网吧、设备价值771,200元;3.济南特洛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备价值771,200元;4.济南市历城区钢城飞跃网吧、设备价值771,200元;5.济南市天桥区爱上网吧、设备价值771,200元;6.济南槐荫阿里网吧、设备价值771,200元;7.济南历下逐梦网吧、设备价值771,200元;8.平阴县电竞英雄网咖、设备价值771,200元;9.济南历下同力网吧、设备价值692,000元;10.济南历下双子星网吧、设备价值692,000元;11.商河汇友网吧、设备价值692,000元;12.济南博文实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博文网络家园星宇店、设备价值692,000元;13.济南博文实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博文网络家园纵横店、设备价值692,000元;14.济南第一战线网咖、设备价值692,000元;15.济南历下虎牙网吧、设备价值692,000元;16.济南万佳超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设备价值692,000元;17.济南博文实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博文网络家园西门店、设备价值692,000元;18.济南历下威特浦网吧、设备价值628,000元;19.济南熊猫传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备价值628,000元;20.济南历下悠悠网吧、设备价值628,000元;21.泰安市泰山区天骄网吧、设备价值628,000元;22.泰安市泰山区天游网吧、设备价值628,000元;23.济南博文实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博文网络家园威拓店、设备价值562,700元;24.济南市历下区旭日红网吧、设备价值562,700元;25.商河县东方网吧、设备价值562,700元;26.商河县方舟网吧、设备价值562,700元;27.泰安市泰山区心怡网吧、设备价值562,700元;28.泰安市泰山区新时代网吧、设备价值562,700元;29.青岛博文实达羽凡网络文化有限公司、设备价值562,700元;30.青岛万佳风华网络有限公司、设备价值562,700元;31.青岛万佳旺业网络有限公司、设备价值549,900元;以上合计20,654,500元。 同日,DZ公司为甲方、ZH为乙方,签署编号为BXXXXXXXXXX-JG的《账户监管协议》一份,约定:……1.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般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或该账户),该账户具体信息如下,账户名称:ZH,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账号:XXXXXXXXX********;2.乙方将上述账户纳入甲方在农业银行开设的现金管理服务平台,由甲方、乙方共同管理该账户,同时,乙方与农业银行签署相关协议,同意①取消共管账户的柜面业务功能,②授权丙方担任该账户网上银行复核员,将复核Ukey交给甲方保管;3.乙方每月将31家直营网吧的收入归集到共管账户,并将共管账户作为支付甲方租金的专用还款账户,乙方保证每月将31家直营网吧收入归集至共管账户,同时保证共管账户上资金余额始终不低于应支付给甲方的1个月的租金金额,如果共管账户余额低于1个月的租金金额,甲方有权没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保证金,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等等。 嗣后,太平洋保险作为甲方、ZH作为乙方、DZ公司作为丙方,签署编号为BXXXXXXXXXX-SFXY的《业务合作协议》一份,约定:本协议基于以下事由:乙方与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BXXXXXXXXXX《融资租赁合同》及一系列附件等,乙方将其31家直营网吧的电脑设备出售给丙方,丙方出资购买电脑设备并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丙方偿付融资租赁项下租金及其他应付债务。为保障丙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必须为租赁设备的安全以及按期归还丙方租赁资金等向甲方进行投保,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保险业务合作事宜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达成本协议……。第一条、业务合作模式:1.乙方将其31家直营网吧(网吧清单详见附件一)全部电脑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出售给丙方,丙方出资购买电脑设备后再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丙方偿付融资租赁项下租金及其他应付债务;2.为确保乙方按约向丙方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包括租金支付表中所述租赁本金、租赁利息,不包括任何形式的罚息、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下同)及名义货价的支付义务,乙方必须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投保《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投保期限应覆盖《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并在每份保险单中明确丙方为被保险人,同时将保单原件交与丙方;3.在开展该业务时,乙方除向甲方投保《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外,应同时向甲方投保《电脑设备财产综合保险》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并在保单上明确以丙方为第一受益人。第二条、《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下的保险金额:乙方向甲方投保的《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总额,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表》列明,为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第三条、《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中甲方的保险责任:(一)乙方连续两期未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的保险责任:1.理赔事由:乙方连续两期未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丙方向甲方提出索赔,享有第一赔款受益权。2.赔付金额:赔付金额=租金总额-乙方已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交付的租金+留购价款-保证金-共管账户余额;留购价款的赔偿金额按租金足额条件下的留购金额计;共管账户余额指截止丙方提出索赔之日,乙方在农业银行上海分行开立的由乙丙双方共同管理的账户上可由丙方自主划扣的金额;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灭失、损毁,不免除甲方融资租赁履约保证险项下保险赔偿责任,也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每期租金的支付,如发生本条所述情况损失且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导致履约保证险满足赔付条件的,乙方应先就《电脑设备财产综合保险》申请理赔,由《电脑设备财产综合保险》承保人根据保单及条款约定进行赔偿,上述理赔完毕后,如《电脑设备财产综合保险》的赔款金额无法覆盖丙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损失的,在不足部分在融资租赁履约保证险保单下进行赔偿,履约保险的赔付金额应扣除丙方已获得的设备财产险赔付金额。3.赔付时间:乙方连续两期未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义务的,丙方应在该事故发生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理赔资料,甲方在收到丙方的索赔申请和完整的理赔资料后,明确属于保险责任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赔付款项一次性打入丙方账户内。4.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赔付完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剩余租金债权后,保险公司获得代位求偿权,丙方必须将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利和浙江海川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保证债权(担保)一并转让给甲方。5.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丙方赔付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剩余租金等债权后,丙方必须将其在《账户资金专项托管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甲方,并将共管账户的监管权、账户密码、复核UKEY、乙方授权给丙方的授权书等资料全权转交给甲方。第四条、理赔所需资料: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乙方或丙方需要提供以下单证:出险通知书;《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承保时提供);放款证明材料;《起租通知书》;《租金支付通知书》;及其他可证明违约事实的相关材料。第五条、丙方收款账户:甲方理赔款支付到丙方以下账户,户名:DZ公司,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账号:XXXXXXXXX********。第六条、承保操作流程及规则:1.甲方在收到《融资租赁合同》等资料后,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起租通知书》上的租金金额出具《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保单必须明确丙方为被保险人。甲方出具的《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金额须与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总额一致;2.甲方可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乙方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或对承保标的采取安全检查等措施,以控制相关风险。第七条、责任免除: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甲方不负责保险赔付;《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及保单中约定的保险免责条款以本协议为准。第八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乙方的名称变更、设备租赁协议内容变更、租赁设备的地址变动、危险程度的增加、权利的转让等情况,乙方应当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并根据甲方的有关规定和丙方的书面通知办理批改手续;2.三方不应存在欺诈、隐瞒、恶意串通等不利于其他合作方的行为;3.乙方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4.乙方未完全偿还当期应付租金的情况下,丙方不得允许乙方从签署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的账户中提取资金,否则甲方将不承担本合同所述任何责任;等等。附件为前述31家网吧清单及相应地址。 2016年12月24日,太平洋保险针对31家网吧出具62份《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投保人为ZH,被保险人为DZ公司;每家网吧对应两份保单,第一份保单保险期限自2016年12月26日零时起至2017年12月25日二十四时止,第二份保单保险期限自2017年12月26日零时起至2018年12月25日二十四时止。《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商业合同信息】合同名称: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BXXXXXXXXXX,合同价款:861,688元,交付物名称:资金;【保险责任】分项保险责任名称:租金支付履约保证,分项赔偿限额:861,688元,总赔偿限额:861,688元,总保险费:6,987.43元;【特别约定】1.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DZ公司,2.依据《业务合作协议》《电脑设备租赁协议》及《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事项承保;3.电脑设备财产地址:山东省章丘市明水山泉路中段路东(章丘市飓风网吧);等等。其余网吧对应保单除合同价款、赔偿限额、保险费、设备地址不同,其余约定均与前述保单一致。以上31家网吧保险赔偿限额总计21,273,894元。《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约定:……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商业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商业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商业合同;(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商业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商业合同主体、修改商业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商业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六)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商业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第六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商业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等等。 2016年12月26日,太平洋保险针对31家网吧出具31份《财产综合险保险单》,投保人为ZH,承保标的为31家网吧电脑设备,每家网吧电脑设备对应保险期限自2016年12月27日零时起至2017年12月26日二十四时止;特别约定:1.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DZ公司,2.本保单固定资产电脑设备的保额金额按估价投保,后附投保清单1份,若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比例赔付……;保险金额总计21,620,050元。 2016年12月26日,ZH向DZ公司支付融资租赁保证金2,000,000元。 2016年12月27日,DZ公司分两笔向ZH汇款16,000,000元、4,000,000元,合计20,000,000元。同日,ZH向DZ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融资租赁设备购买价款。同日,ZH向DZ公司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书》,内容:本公司已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贵司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共计20,000,000元,自即日起,《融资租赁合同》下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自我公司处转移到贵公司处,特此说明。同日,ZH向DZ公司出具《租赁物交付证明书》,内容:根据贵公司与本公司上述融资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在此证明和保证:1.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租赁物已于2016年12月27日按照《所有权转移协议》中约定的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完成所有租赁物交付;2.承租人已检查了所有租赁物,承租人暨出让人已对租赁物进行了承租人认为必要的所有测试;3.租赁物在所有方面均满足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及对应附件项下的租赁要求,承租人承诺遵守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2017年1月25日,DZ公司从共管账户扣划第一期租金886,412.21元,后ZH于同日向共管账户存入886,400元,共管账户余额888,924.04元。 之后,ZH未于第二期租金支付日前向共管账户存入资金。 2017年2月28日,DZ公司向ZH发送《催告函》,内容:……鉴于,截止2017年2月28日,我司尚未收到主合同项下第二期到期应付租金,金额为886,412.21元,且担保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已被立案侦查,我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贵司及担保人信用下降,根据主合同约定提出以下要求:1.请贵司于本函发出之日起2日内支付到期应付租金,租金金额为886,412.21元;2.根据主合同第8.1.6条,我司要求贵司于本函发出之日起2天内以追加保证金的形式提供补充担保,追加保证金金额为886,412.21元。如贵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及追加保证金,我司将依据主合同约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根据主合同3.7条自2017年2月28日起,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逾期罚息,并追究贵司违约责任;2.将贵司在上述《账户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共管账户上的资金余额作为追加保证金划至我司银行账户。 2017年3月2日,DZ公司从共管账户扣划886,412.21元作为追加保证金,共管账户余额2,481.83元。 2017年3月22日,DZ公司再次向ZH发送《催告函》,内容:……截止2017年3月2日,贵司仍未向我司履行支付到期应付租金以及追加保证金的义务,我司已经采取以下行为维护合法权益:1.根据主合同第3.7条,自2017年2月28日起,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逾期罚息,并保留追究贵司违约责任的权利;2.将贵司在《账户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共管账户上的资金余额886,412.21元作为追加保证金划至我司银行账户。同时,根据《账户监管协议》第三条“乙方保证共管账户上资金余额始终不低于应支付给甲方的1个月的租金金额,如果共管账户余额低于1个月的租金金额,甲方有权没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保证金,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我司曾多次要求贵司于催告函发出之日起5天内,向共管账户上追加资金以保证资金余额不低于应支付给我司的1个月租金金额(886,412.21元)。截至2016年3月22日,贵司一直未向我司支付到期租金886,412.21元,也未根据《账户监管协议》向共管账户上追加资金886,412.21元。鉴于此,我司将采取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手段,要求贵司承担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逾期罚息、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同日,DZ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发送《保险预理赔通知函》,内容:2016年12月我司与ZH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金额为20,000,000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每期期末支付。同时,ZH向贵司投保了《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贵司、ZH及我司于2016年12月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对保险理赔等具体事宜做了补充约定。根据主合同约定,我司已于2016年12月27日履行了支付全部融资款项义务,ZH应当自起租日起(2016年12月27日)按月每期期末向我司支付租金886,412.21元。2017年2月27日,我司未收到ZH应当支付的第二期到期应付租金886,412.21元,我司分别于2017年2月28日、3月2日、3月10日、3月22日向ZH发出催告函,要求ZH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均无回音。截至2017年3月22日,我司尚未收到ZH应当支付的第二期到期应付租金886,412.21元。为保障我司对ZH债权的实现,根据《业务合作协议》第三条“ZH连续两期未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由DZ公司向太平洋保险提出索赔,享有第一赔款受益权”,在主合同项下第三期租金到期(2017年3月27日)时,如ZH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该期租金支付义务,我司将向贵司提交索赔申请,特此告知。 2017年3月28日,DZ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发送《出险通知书》,内容:……截至2017年3月28日,我司尚未收到ZH应当支付的第二期、第三期到期应付租金1,772,824.42元。依据《三方协议》第三条“ZH连续两期未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由DZ公司向太平洋保险提出索赔,享有第一赔款受益权”,鉴于ZH连续两期未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已经造成了保险事故的发生,我司特向贵司提出理赔申请;等等。 2017年3月29日,太平洋保险向DZ公司发送《回执》,内容:太平洋保险收到贵司提交的赔付申请书,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请贵司提交与处理事故有关的材料,具体如下:1.赔付申请书;2.融资租赁合同;3.租赁物买卖合同、设备清单、付款凭证;4.租赁物增值税专用发票;5.租赁物登记证明(中登网登记);6.签署的相关保证合同;7.放款凭证;8.保单复印件;9.电脑租赁协议;10.设备收讫确认单;11.权利质押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证明;12.租金支付监管账户自设立之日起至出险之日的银行对账单;13.证明租赁物目前状况材料,包括租赁物所在地、数量、型号、规格、照片等;14.承租人逾期原因、逾期催讨记录,以及其他与处理事故相关的材料。同时,我司要求贵司在提交租赁物目前状况材料的同时,配合我司对租赁物进行现场确认,以核实租赁物现状。我司收集上述资料和核实租赁物的手续,并不代表我司予以赔付贵司索赔的承诺,仅作为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和确定损失金额的依据。 2017年4月13日,太平洋保险就DZ公司补充提交的材料予以《回函》,内容:贵司关于ZH履约险索赔回执的函件已收悉。经审核三方合作协议及其他资料,我司认为贵司提供的材料尚有欠缺,主要包括:1.ZH交付的租金和贵司收到租金的具体银行支付凭证:根据三方合作协议约定,赔付金额须扣减ZH已交付的租金,从贵司提供的材料来看,无法反映ZH已付租金和贵司收到租金的总额,故望贵司提供ZH交付的租金和贵司收到租金的具体银行支付凭证;2.ZH支付保证金的银行凭证:三方合作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赔付金额”的计算公式中约定,赔付金额须扣减ZH已交付的保证金,从贵司提供的材料来看,没有相应的具体基金合同,故望贵司提供三方合作协议对应的具体基金合同;3.共管账户流水和对账单信息:根据三方合作协议约定,赔付金额须扣减共管账户余额,从贵司提供的材料看,无法反映各网吧分期支付款项至上述账户情况及账户余额,故还望贵司根据我司回执要求,提供“共管账户流水和自设立之日起至出险之日的银行对账单”;4.海川公司保证债权的确认:根据三方合作协议约定,我司在赔付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剩余租金等债权后,贵司须将租赁物的所有权利和浙江海川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保证债权一并转让给我司,将《账户资金专项托管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转让给我司,为确保我司该项权利的顺利实现,我司须先行对海川公司提供保证债权的情况予以确认,因此,需要贵司向我司提交海川公司提供保证债权的材料;5.其它可证明违约事实的相关材料:根据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理赔资料的提供上除所列清单外,还可根据事故情况提供“其它可证明违约事实的相关材料”,基于案件目前存在的特殊性,为维护保险双方的相关权益,还望贵司按我司3月29日告知函内容及时提供违约相关事实材料。另,我司再次要求贵司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配合我司对租赁物进行现场确认,以核实租赁物现状。我司要求贵司提供上述材料和核实租赁物的手续,并不代表我司予以赔付贵司索赔的承诺,仅作为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和确定损失金额的依据。 2017年4月18日,DZ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发出《回函》,内容:贵司关于ZH履约险索赔补充资料回函已收悉,针对回执内容,我司逐条回复如下:1.ZH交付的租金和贵司收到租金的具体银行支付凭证:根据我司与ZH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及《起租通知书》,ZH应分别于2017年1月27日、2月27日、3月27日支付我司三期租金,每期金额为886,412.21元,截至2017年4月17日,我司仅在2017年1月25日收到ZH支付的首期租金886,412.21元,该笔银行收款凭证已随本函提供给贵司(快递公司:顺丰速运,快递单号:XXXXXXXXXXXX);2.ZH支付保证金的银行凭证: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我司于2016年12月26日收到ZH支付的保证金200万元,2017年2月底,鉴于我司未收到ZH到期应付第二期租金886,412.21元以及ZH发生的实际情况,我司发函要求ZH在合理期限内追加保证金886,412.21元,由于ZH一直未予回应,我司于2017年3月3日将《账户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共管账户上的资金余额886,412.21元作为追加保证金划至我司银行账户,以上保证金及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收款凭证已随本函提供给贵司(快递公司:顺丰速运,快递单号:XXXXXXXXXXXX);3.共管账户流水和对账单信息:共管账户流水已于2017年3月28日作为理赔资料之一提供给贵司(快递公司:顺丰速运,快递单号:XXXXXXXXXXXX),共管账户自设立之日起至出险之日止对账单已于2017年4月10日作为补充理赔资料提供给贵司(顺丰速运,快递单号:XXXXXXXXXXXX),由于我司与ZH本次合作所采用的售后回租模式未涉及各网吧分期付款至上述账户,故无法提供贵司要求的“反映各网吧分期支付款项至上述账户情况及账户余额”的相关材料;4.海川公司提供保证债权的材料:我司已于2017年3月28日向贵司理赔时,将海川公司与我司签署的《保证合同》复印件提供给贵司(快递公司:顺丰速运,快递单号:XXXXXXXXXXXX);5.其它可证明违约事实的相关材料:自ZH发生违约行为起,我司分别于2017年2月28日、3月2日、3月10日、3月22日向ZH发函要求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支付、追加保证金、追加监管账户资金的义务,由于ZH一直未予回应,我司于2017年3月28日启动向贵司理赔程序,并于当日根据《三方合作协议》向贵司寄送了理赔资料,其中包括出险通知书、我司发给ZH的催告函件等可证明违约事实的相关材料,故,我司已经将“其他可证明违约事实的相关材料”提供给贵司。 2017年4月28日,太平洋保险向DZ公司发送《复函》,内容:贵司关于ZH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回函已收悉。经审核三方合作协议及其他资料,我司认为贵司提供的材料仍有欠缺,仍需提供以下材料:1.售后回租物的相关材料:根据三方合作协议约定,我司在赔付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剩余租金等债权后,贵司须将租赁物的所有权利和浙江海川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保证债权一并转让给我司,将《账户资金专项托管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转让给我司,为确保我司该项权利的顺利实现,我司还须先行对售后回租物的情况予以确认。因此,需要贵司向我司提交贸易背景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采购合同、原采购合同发票、原发货单、原物流单),同时配合我司开展验标工作;2.其它可证明违约事实的相关材料:基于案件目前存在的特殊性,为维护保险双方的相关权益,仍望贵司按我司3月29日告知函内容及时提供违约相关事实材料。另,我司再次要求贵司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配合我司对相应产生应收账款的租赁物进行现场确认,以核实租赁物现状。我司要求贵司提供上述材料和核实租赁物的手续,并不代表我司予以赔付贵司索赔的承诺,仅作为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和确定损失金额的依据。 此后,DZ公司索赔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聘请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作为诉讼代理人,并已实际支出律师费200,000元。 一审另查明,截至2017年3月28日DZ公司提出索赔之日,共管账户余额为2,933.92元。 一审又查明,一审诉状副本于2017年7月31日送达ZH。 审理中,一审法院就ZH涉及刑事犯罪事宜向金东分局发函,询问本案《融资租赁合同》所涉31家网吧是否与金东分局刑事案件中的网吧为同一批,后金东分局回复称:“贵院所提供的网吧属于我们在办理的浙江ZH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所涉及到的网吧”。后一审法院再次至金东分局了解案情,金东分局办案民警陈述:其曾走访过本案部分网吧,有一些是真实存在的,有一些已经搬走了,但没有全部走访;关于《电脑设备租赁协议》,据吴某宏讲,大部分都是ZH伪造的,山东这边的网吧在2014年以前个人是没办法开的,所以有的个人和山东爱网人网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网人公司)合作开办,个人占49%,爱网人公司占51%,实际网吧是个人所有。2011年,爱网人公司被ZH收购。这些网吧并不是ZH的直营网吧,和ZH没有关系。经一审法院调查,爱网人公司系成立于2003年6月2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ZH原持有爱网人公司65%股权,于2013年2月19日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济南博瑞德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审理中,DZ公司表示:一、就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即便存在受欺诈情形,也不主张行使撤销权;此外,若其在刑事案件中可能获得的民事退赃或者赔偿等权益与本案合同权益相冲突,对太平洋保险的诉请,全部在本案中主张,由太平洋保险理赔后,将刑事权利让渡给太平洋保险,由太平洋保险自行行使;对ZH的诉请,与对太平洋保险的诉请不重复的部分,仅在本案中主张,如果同刑事案件中的财产权益存在冲突,则放弃刑事案件中的权益。二、对于已经收取的保证金,同意按照违约金、逾期罚息、利息损失、剩余租金的顺序进行冲抵。 一审审理中,太平洋保险称,因《融资租赁合同》《业务合作协议》、保单等归于无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故未提出过解除;假设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等一系列合同被法院判定为有效,对DZ公司主张的理赔金额没有异议,但对于DZ公司要求太平洋保险支付利息有异议,利息没有合同依据;另外,《业务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理赔所需资料中,除最后一项“其他可证明违约事实的相关材料”外,其余理赔资料均已收到。 一审中,围绕双方是否履行各自审查义务,DZ公司陈述:2016年9月,经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自2012年起与ZH进行融租保证保险模式合作)介绍,DZ公司与ZH进行了接洽,对ZH的业务模式、抵押情况、融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此后,DZ公司作为资方,本着勤勉、审慎的原则,在签约前对ZH的资信情况展开了大量调研,包括但不限于:1.通过与吴某宏(ZH法定代表人)、张永荣(ZH财务负责人)、吴霖(ZH大区负责人)谈话及查阅网络公示信息抽调管理台账,确认ZH的经营模式;2.通过对ZH及吴某宏的主要银行账户2016年1月至9月银行流水进行调查,将ZH每月收款规模与其财务报告进行对比以确认其收入情况,并核查ZH偿还其他资方的租金是否存在拖延;3.核实本案相关电脑设备采购发票原件,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发票进行逐一查询以确认真伪;4.通过中登网-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及银行流水,核实ZH与其他资方在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的往来情况,确认ZH提供的网吧清单、发票未与其他交易存在重复;5.委派业务员前往部分直营网吧踩点,进行现场核查。 太平洋保险陈述:首先,太平洋保险在承保时的风控仅系按照《保险法》规定进行的核保行为,只是程序的审查。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就投保人的投保资格和投保条件进行审查,由保险公司询问,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只需对投保人告知的资信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即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告知的情况,享有特殊的信赖其真实性的权利,本案中,ZH投保时提供众多材料,包括DZ公司的主体材料、三方协议、所有权转让协议(照片)、各网吧的营业执照、电脑设备租赁协议、网吧经营许可证、网吧法人身份证等,这些材料均有相应主体签字、盖章,且ZH在三方协议里承诺不作虚假陈述,太平洋保险信赖ZH提供的材料包括签字、盖章都是真实的,已完成程序审查。在后期理赔过程太平洋保险发现ZH有虚假陈述,依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可以拒赔。2017年9月,金东分局对ZH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现仍在侦查过程中,具体情况有待公安调查。其次,DZ公司是售后回租物的所有人,依法负有对售后回租物的审查义务,太平洋保险信赖DZ公司对承租人及售后回租物的调查与选择,在承保之前对具体售后回租物不需要安排调查。《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对售后回租物的审查核实义务。2016年12月,ZH表露投保意向后,DZ公司相关人员至太平洋保险面谈,确认其已与DZ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太平洋保险核对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之后,三方签署《业务合作协议》,ZH提交众多投保材料。同日,太平洋保险要求DZ公司提供前期的尽职调查材料,并收到DZ公司提供的《ZH回租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所以,太平洋保险信赖DZ公司对ZH及电脑设备的调查与选择,在承保之前对设备不需要安排调查。再次,基于效率原则,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前对具体售后回租物进行调查也不具备可能性。这就像车险业务投保一样,保险公司不会在投保前对投保车辆进行调查的,如果将调查强加给保险公司,并由其承担售后回租物不存在的后果,那是对保险公司的苛求,保险公司根本无法开展保险业务。最后,太平洋保险于保后一段时间在人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租赁登记情况进行核查,DZ公司已对案涉业务进行登记。依据相关规定,DZ公司已对售后回租物拥有所有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效力的声明》均规定:征信中心作为动产担保物权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涉及的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查,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本案中,太平洋保险在人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核查时,确认DZ公司已对案涉业务进行登记。依据上述规定,DZ公司应对案涉售后回租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太平洋保险另提交2016年10月《ZH回租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一份,内容:一、项目方案:……业务建议放款条件:1)DZ公司和承租人所有合同签署完毕,2)承租人提供设备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3)承租人在DZ公司指定银行开设监管账户,4)承租人承保两年“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5)承租人向DZ公司支付保证金(200万元)、手续费(60万元),6)承租人向DZ公司出具付款通知书。二、承租人情况:……2.2承租人所在集团股权架构及治理结构:……附:(1)“山东爱网人”“江西省步云文化”是承租人在山东和江西当地经营、管理所设立的公司,(2)对外投资、资产均在承租人名下……。2.6.3承租人主要科目明细及变动情况分析:……7.无形资产……承租人自营网吧及重点区域加盟网吧统一为“爱网人”品牌;8.短期、长期借款及应付票据情况:……承租人从2013年开始与融资租赁合作,通过以融资租赁的方式采购网吧门店所需的电脑设备,一般期限为2年,随着合作的深入,也有融资租赁公司给予承租人4年的期限(主要为华融金租、杭州城投租赁等),主要的担保条件为:实际控制人——吴某宏夫妇做连带担保,投保保险公司“融资履约险”,未来3年,承租人仍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融入新设备;……15.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是指承租人在重点区域的加盟网吧统一电脑等相关硬件设备,同时利用集中采购的优势,赚取之间的差价,“转租赁”是指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融入电脑相关设备,再转租赁给加盟网吧,赚取之间的租金差价。三、项目分析:3.1租赁物分析:租赁物中的电脑一般使用年限为2年,服务器等一般使用期限为5年,与承租人的主营业务高度相关;3.2承租人融资用途及还款计划分析: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采购电脑等设备,用于新建网吧投入或已有网吧的更换,网吧的毛利在30%左右,且采用现金及预存款的方式消费,同时,A类网吧开拓了餐饮、竞技等增值服务,毛利较高,所以基本能覆盖我司的租金还款,承租人在我司指定银行-农业银行开设监管账户,纳入我司“现金管理平台”,同时与承租人约定监管账户内留有一期租金,如遇不足,我司有权在监管账户内扣取该笔金额,同时要求承租人在5天内补足;……3.3.2担保人担保实力分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承租人连续两期未偿还我司租金,3个工作日内我司就有权启动保险理赔程序,太平洋保险确定后十五个工作日支付理赔款=合同约定租金总额-已偿还租金金额+名义转让价款-保证金-其他;理赔所需资料:出险通知书、《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放款证明材料、电脑租赁证明材料、监管账户流水等,太平洋保险属于国内四大保险公司,理赔担保能力较强。DZ公司质证表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属于DZ公司所做的前期审查工作,从报告内容反映出DZ公司依赖于太平洋保险的理赔担保能力较强,证明太平洋保险早已参与该项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ZH及其相关人员的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是否导致本案《业务合作协议》《融资租赁协议》、保险保单等归于无效;二、本案是否需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作为断案前提;三、DZ公司在本案审查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事宜上,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该过错或过失会否导致争议合同无效或减轻ZH、太平洋保险的责任;四、《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免责事由,对本案是否具有约束力;五、本案是否具备理赔条件。 一、ZH及其相关人员的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是否导致本案《业务合作协议》《融资租赁协议》、保险保单等归于无效? 关于刑民交叉会否导致合同当然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刑事犯罪本质上归属于侵权类行为,而合同是以违约责任来调整,在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可择一主张。没有任何一部刑事或民事法律规定过“合同事实因被刑事犯罪事实吸收或涉嫌刑事犯罪而导致合同当然无效”,即便是主体完全重合、合同事实完全同一的合同诈骗罪,只要合同不具备无效事由,也仅能在程序上先刑后民处理,不能以刑案已处理或一事不二理为由,彻底剥夺无过错合同当事人保持合同效力以及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在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无过错合同当事人如果依据合同仍有民事权利可以主张,民事违约诉讼可在扣除刑案已处理的财产权利后再行补充处理可保护的民事权利。类似理念又如,人身伤害类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按照刑事规范不予保护精神损失,但权利人在刑案及其附带的民事诉讼处理完毕后又通过民事侵权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权利的救济并不存在程序或实体障碍。即便一定要先刑后民,合法的违约请求权仍应保留和保护,只不过在刑案处理完毕后民案处理时应注意不要重复处理刑案已处理的财产权利(如,刑案已判返还本金,民案就只应补充处理其余的民事权利)。故判定本案系争合同效力,还是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应简单认为合同涉刑即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系平等的市场主体,通过自由平等协商的方式建立合同关系,即便ZH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的也是一般市场主体的权益,并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重大后果或对国家利益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其次,从本案现有证据看,也并不存在ZH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情形;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的判例精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构成要件须订立合同的全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意,即通谋犯罪目的,而DZ公司及太平洋保险在庭上均自认对ZH的欺诈行为不知情,显然无法适用该条款;本案也并不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后,本案合同文本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其内容经一审法院审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本案各系争协议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且三方合同中受欺诈的当事人方就是否行使合同撤销权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均应有效。 二、本案是否需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作为断案前提?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发生刑民交叉时,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民事案件的处理可能需要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法院可以中止民事诉讼审理程序,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处理没有影响,对于该类案件,应当继续审理民事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而只能通过刑事案件解决的,法院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目前,因刑案而裁驳民事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确立了特定案件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基本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判断刑民重合的法律用词也从“同一法律关系”发展到“行为本身涉嫌犯罪”和“同一事实”。然而,除合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无效情形外,行为本身涉嫌犯罪或民事事实同刑事事实完全同一的情况基本不会存在。以双务合同为例,双务合同中最多一方的单务行为涉嫌犯罪,双务行为本身(如,民间借贷中的“借方义务”与“贷方义务”)基本不可能都涉嫌犯罪,民事双务行为和犯罪事实也就构不成“同一事实”,即不符合裁驳后移送的条件。本案中,DZ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业务合作协议》及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起诉要求太平洋保险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同时要求ZH承担租金支付义务及违约赔偿责任,即便ZH的欺诈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无证据证明DZ公司或太平洋保险共同参与犯罪的情况下,本案与ZH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就构不成“同一事实”,也就不符合裁驳后移送的条件。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查清后再继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太平洋保险辩称,本案租赁物是否存在、《电脑设备租赁协议》是否真实,均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并申请对《电脑设备租赁协议》上下游网吧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从一审法院至金东分局调查的结果看,本案所涉31家网吧中,部分网吧目前仍在原地址营业,一审法院上网查询后发现,部分营业中的网吧名称及地址与《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中的网吧名称及地址可以一一对应,即本案所涉31家网吧及设备系真实存在的;其次,租赁物最初是否系ZH合法所有,涉及到的是ZH在本案中是否存在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以及DZ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业务合作协议》等是否享有撤销权的问题。庭审中,经一审法院释明,DZ公司明确表示即便ZH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DZ公司也不主张撤销本案系列协议,故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并不会对涉案合同效力产生任何影响,DZ公司既已决定继续履行系争协议,一审法院认为,应尊重无过错合同当事人在决定是否撤销合同时的选择权,继续审理本案。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本案业务模式为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形式,ZH将自有电脑设备出售给DZ公司,再由DZ公司出租给ZH,以达到融资兼融物的目的。同时,太平洋保险向ZH提供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在ZH未能按约向DZ公司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太平洋保险先行向DZ公司赔付租金。故,本案审理的范围主要为DZ公司与ZH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三方之间的保证保险法律关系。就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言,DZ公司作为合同善意相对人,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且租赁物真实存在的既定前提下,无论租赁物在售后回租前是否属于ZH自有设备,DZ公司均有权收取租金等收益;就太平洋保险提供的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而言,其保险标的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DZ公司对保险标的具有请求ZH支付的保险利益,如前所述,DZ公司的租金等合同收益权并不因租赁物所有权不真实而丧失,故该等保险利益也不因租赁物所有权不真实而受到任何影响。 关于《电脑设备租赁协议》是否真实对本案审理的影响,一审法院认为,从《电脑设备租赁协议》形式上看,协议没有具体落款日期,在内容上也体现不出与本案售后回租业务的关联性。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对于案涉事实可以清楚查明,无需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且DZ公司在庭上亦已明确,若其在刑事案件中可能获得的民事退赃或者赔偿等权益与本案合同权益相冲突,对太平洋保险的诉请,全部在本案中主张,由太平洋保险理赔后,将刑事权利让渡给太平洋保险,由太平洋保险自行行使;对ZH的诉请,与对太平洋保险的诉请不重复的部分,仅在本案中主张,如果同刑事案件中的财产权益存在冲突,则放弃刑事案件中的权益,故本案继续审理无任何程序或实体障碍。对于太平洋保险提出对《电脑设备租赁协议》中涉案网吧印章进行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认为同本案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关,不予准许。 三、DZ公司在审查租赁物真实存在事宜上,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该过错或过失会否导致争议合同无效或减轻ZH、太平洋保险的责任? 如前所述,本案业务模式为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形式,即ZH将自有电脑设备出售给DZ公司,再由DZ公司出租给ZH,以达到融资兼融物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无论是作为租赁物买受人和出租人的DZ公司,还是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人的太平洋保险,对于租赁物的审查义务都是相互独立且不可互相免除的。根据现有书面证据,DZ公司在审查租赁物是否真实及所有权归属时,主要是依赖于前期尽职调查结果,以及对ZH提供的电脑设备采购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信ZH为系争电脑设备的所有权人。对此一审法院认为,DZ公司的该等审核流程,确实稍有欠缺。但应当注意的是,该等审核流程有其特定背景,首先,ZH在本案之前已长期与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包括太平洋保险)建立与本案类似的合作关系,且从表面上看运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其次,从一审法院至金东分局调查的结果看,本案31家网吧及设备均应是真实存在,目前部分网吧仍在原地址营业,一审法院上网查询后发现,部分营业中的网吧名称及地址与《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中的网吧名称及地址可以一一对应,即DZ公司在对31家网吧及设备真实性的审查结果上,与事实相符。一审法院认为,DZ公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普通动产所有权进行审查,并无义务对ZH是否存在欺诈进行预见性地审查,如果在事发后将该预见性义务强加给DZ公司,不仅单方面加重了合同无过错方的责任,也有悖于DZ公司作为金融主体追求商事效率以及遵循通常商人判断的商业习惯。退一步,即便DZ公司要求ZH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及物流单等其他凭证,进一步证明ZH为系争设备的所有权人,在ZH故意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况下,也完全可能对设备采购合同及物流单等材料造假,以达到通过DZ公司审查,获取融资的目的。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即便DZ公司在审查设备所有权时存有欠缺,该等欠缺也不足以据以认定DZ公司存在主观上的恶意或重大过失,亦不构成合同无效或减免责任的事由。另,ZH在投保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同时,还向太平洋保险就系争设备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太平洋保险作为租赁物财产综合险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同样负有不可推卸之审查义务,该义务不因DZ公司已履行审查义务而免除。根据太平洋保险陈述,其在出具保单时仅对租赁物作形式审查,一定程度上系依赖于DZ公司的审查结果出具保单,但对于DZ公司的审查流程,太平洋保险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事实上,太平洋保险与ZH的合作涉及多家资方,对于ZH的经营状况比DZ公司应当更加清楚,现太平洋保险在弱化自身审查义务同时,以DZ公司在审查租赁物所有权时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四、《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免责事由,对本案是否具有约束力?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虽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保单所附保险条款系太平洋保险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事先并未与DZ公司或ZH进行协商,属于格式条款。在《业务合作协议》已经约定免责事由的前提下,太平洋保险又在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中单方面变更了免责条款,且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相对方注意,对于该等变更,DZ公司及ZH虽在接受保单后没有以明示方式提出异议,但因该种变更减轻了太平洋保险之前在《业务合作协议》已明确的免责事由,故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对于DZ公司及ZH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便保险条款有效,《业务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及保单中约定的保险免责条款以本协议为准”,上述约定从一开始就排除了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适用,《业务合作协议》系三方协商的结果,太平洋保险在出具保单及保险条款时对此是有明确预期的,故相关免责条款应以三方共同确认的《业务合作协议》为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甲方不负责保险赔付”,免责事由并未包括投保人的犯罪行为,即投保人的犯罪行为亦属于赔付事由。 五、本案是否具备理赔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精神,保险系对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投保,保险事故本身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如太平洋保险辩称,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或然性。本案中,《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的保险事故系指ZH连续两期未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事实上,ZH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按约定支付了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并且在共管账户中留有一个月的租金,ZH履行合同的意愿是明显的。而ZH之所以未能如期支付后续租金,如太平洋保险所述,系因ZH法定代表人吴某宏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岱山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随后才出现ZH偿还租金困难,债务爆发;换言之,若合同顺利履行,即便ZH存在欺诈行为,也不代表保险事故一定发生,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或然性,并未违背《保险法》精神。 退一步,《保险法》并无规定违反或然性原则就必然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而仅是赋予保险公司在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未禁止的范围内自由协商各自的权利义务。而三方在《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排除了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条款系由太平洋保险制定,太平洋保险对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是明知的,对于《业务合作协议》中排除了保险条款中哪些免责事由也是明知的,而投保人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免赔,属于《业务合作协议》排除的免责事由之一,换言之,在订立《业务合作协议》之初,太平洋保险对于因投保人故意犯罪发生的保险事故需要负赔偿责任是有预期的,再换言之,太平洋保险在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之时,即自愿对投保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DZ公司与ZH存在恶意串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该《业务合作协议》及太平洋保险据此出具的保单应属有效,太平洋保险应当予以理赔。再退一步,ZH故意隐瞒其非租赁设备所有权人的事实,向保险公司投保,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本案中,从太平洋保险知晓ZH犯罪行为并向金东分局报案至今,一直未提出过解除保险合同,已远超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太平洋保险即便享有解除权,也业已消灭,仍需予以理赔。至于太平洋保险辩称因租赁物不存在,DZ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故不予理赔,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便DZ公司对于租赁物不享有所有权,但DZ公司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主体,依法、依约享有合同权利,该权利不仅包括租赁物所有权,还包括向ZH请求租金等收益的权利等,DZ公司依据商业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提起理赔,保险标的并非租赁物本身,而系《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等费用的总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DZ公司享有对租金等费用的请求权,也就当然具有保险利益。故对于太平洋保险此项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DZ公司与ZH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以及DZ公司与ZH、太平洋保险之间的保证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成立,上述法律关系据以成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业务合作协议》、保单等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ZH逾期未支付租金已远超两期,应当视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太平洋保险应当根据《业务合作协议》,在收到DZ公司理赔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赔款。根据太平洋保险自述,对于《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的理赔资料,除“其他可以证明违约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均已收到。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太平洋保险于2017年4月28日确认收到DZ公司的最后一批理赔材料,并向DZ公司复函要求进一步提供材料,一审法院认为,太平洋保险在复函中要求DZ公司提供的材料,已远超《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的理赔材料范围,DZ公司此前提供的理赔材料,已足以证明ZH的违约事实,太平洋保险要求DZ公司进一步提供材料的行为,缺乏合同依据。太平洋保险应自收到DZ公司最后一批理赔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DZ公司支付理赔款,逾期支付的,应当自应付未付之次日起赔偿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DZ公司获得太平洋保险赔付后,应将对ZH的权益让渡给太平洋保险,由太平洋保险另行向ZH求偿。 关于ZH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ZH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DZ公司有权宣布合同加速到期,并要求ZH支付所有剩余应付未付款项,包括剩余租金、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关于剩余租金,一审法院认为,ZH已向DZ公司支付保证金及第一笔租金,同时共管账户中亦留有一个月的租金,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DZ公司直接从共管账户中扣划,当ZH出现逾期时,DZ公司有权利第一时间从共管账户中直接扣收租金,DZ公司主张2017年3月2日从共管账户扣划的886,412.21元为追加保证金,但《账户监管协议》仅约定账户余额始终不得低于一个月租金金额,并未赋予DZ公司直接从共管账户扣划款项作为追加保证金的权利,故该款项并非保证金性质,而应当作为ZH已付租金直接从ZH应付剩余租金中扣除。据此,太平洋保险应付理赔款=租金总额21,273,893.04元-ZH已经支付的第一个月租金886,412.21元-DZ公司自共管账户扣划的一个月租金886,412.21元+留购价款100元-ZH支付的保证金2,000,000元-共管账户余额2,933.92元,即DZ公司诉请金额17,498,234.70元。审理中,DZ公司向一审法院明确,其主张的理赔款与剩余租金相加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总额,需要说明的是,DZ公司诉请太平洋保险理赔款的计算方式中,包含租赁物留购价款100元,该款并非租金性质,而是租金支付完毕后,另行支付的留购款项。据此,太平洋保险理赔款=应赔租金(租金总额21,273,893.04元-ZH已经支付的第一个月租金886,412.21元-DZ公司自共管账户扣划的一个月租金886,412.21元-ZH支付的保证金2,000,000元-共管账户余额2,933.92元)+留购价款100元。故在计算ZH应付剩余租金时,该留购价款不应作为应赔租金扣减,即ZH应付剩余租金=租金总额21,273,893.04元-应赔租金(太平洋保险应付理赔金额-留购价款100元)-ZH已经支付的第一个月租金886,412.21元-DZ公司自共管账户扣划的一个月租金886,412.21元=2,002,933.92元。现DZ公司在计算ZH应付剩余租金时,将留购价款作为应赔租金一并扣减,视为自行放弃该100元租金权益,故ZH应付剩余租金为2,002,833.92元。另,鉴于DZ公司诉请中已包含留购价款的主张,结合《融资租赁合同》关于合同提前到期以及到期后租赁物留购的约定,在一审法院判决DZ公司获得包括留购价款在内的所有债权后,系争设备即为ZH留购并占有,太平洋保险依照《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向ZH主张相应权利,若太平洋保险在主张权利过程中受到损失且认为其损失系由其他第三方造成,可一并向相关过错方主张。关于ZH的逾期罚息,一审法院认为,逾期罚息系针对逾期支付的租金计收,对于未到期但因ZH违约致DZ公司请求一并支付的租金,因DZ公司已获取了额外的期限利益,不宜再就该部分租金主张逾期利息;DZ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太平洋保险提起理赔申请,理赔金额已包含2017年3月28日之后的未到期租金,故对于2017年3月28日之后租金的逾期罚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逾期罚息计算基数应为ZH逾期未付的2017年2、3月份租金计1,772,824.42元。需要注意的是,DZ公司于2017年3月2日从共管账户扣划886,412.21元,应当视作ZH已支付了2017年2月份租金,故2017年2月份租金的逾期罚息应计算至2017年3月2日止,之后不再产生逾期罚息。现DZ公司要求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7月10日起计算逾期罚息,计算基数应不包含2017年2月份租金。另,DZ公司主张的逾期罚息标准过分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一审法院依法调整为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同理,关于ZH的违约金,《租赁要件表》约定:“承租人违反《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项下其他任一条款的,应按总租金金额的1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全部租金提前支付后,DZ公司已获取了额外的期限利益,对于提前支付部分的租金,不宜再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在此将可计算违约金的违约事实限定在2017年2、3月份租金的迟延履行上,再兼顾考虑DZ公司为本案合同履行投入之人力、物力成本,一审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00,000元。DZ公司主张律师费,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且未违反《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审理中,DZ公司主张将保证金按照违约金、逾期罚息、利息损失、剩余租金的顺序进行冲抵,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利息损失系太平洋保险逾期支付理赔款所致,ZH并非支付义务主体,除此之外,将保证金按照违约金、逾期罚息、剩余租金顺序进行冲抵,虽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略有不符,但该调整并未加重债务人责任,系DZ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ZH已支付的2,000,000元保证金在冲抵违约金、逾期罚息后若有剩余,再行冲抵剩余租金。审理中,ZH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太平洋保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DZ公司17,498,234.70元,及以该保险理赔款为基数,自2017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ZH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DZ公司支付剩余租金2,002,833.92元;三、ZH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DZ公司支付逾期罚息,以逾期未付租金886,412.2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第一、二项累计清偿886,412.21元之日止;四、ZH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DZ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ZH已向DZ公司支付保证金2,000,000元,该保证金依次冲抵判决第四项、第三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五、ZH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DZ公司赔偿律师费200,000元;六、驳回DZ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8,491元,由DZ公司负担5,678.92元、由ZH负担26,022.67元、由太平洋保险负担126,789.41元;公告费600元,由ZH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太平洋保险提交如下证据: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1份、EMS邮寄单1份、查询单1份。2.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的《浙江ZH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骗取贷款、合同诈骗案阶段性报告》1份、EMS邮寄单1份、查询单1份。上述证据拟证明太平洋保险在一审期间提交了上述证据,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租赁物不存在,DZ公司不享有租金请求权,因此不具有保险利益。3.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建议函》及附件立案决定书、融资方及保险公司名单1份。拟证明ZH以网吧设备租赁项目为标的涉嫌欺诈,本案业务属于刑事侦查范围。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50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案件审理须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裁定中止诉讼。5.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ZH合同诈骗案相关情况说明》1份。拟证明公安机关已经查明部分出资人的工作人员与ZH存在串通等。6.京东网页截屏。拟证明融资租赁合同所附租赁物资产清单并未明确配置、品牌等信息,因此实际无法确定租赁物,DZ公司实际并不关心租赁物具体价值是多少。DZ公司对太平洋保险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即便是真实的,太平洋保险也无权获得这份证据,证据本身也只是内部阶段性报告,不具有有效证明力。不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证据4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认可证据5、6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现无任何证据表明DZ公司涉嫌与ZH串通,电商平台截图无法说明合同签订时的市场环境,考虑到网吧设备的特殊性,需要经常修理、更换零部件,因此采取批量方式购买,根据发票价格和太平洋保险对设备的估价确定设备价值。ZH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无论是否真实,均与本案具体争议的合同法律关系无关联性,因此不予采纳。之后在审理过程中,太平洋保险又提交证据7.31家网吧设备配置表,欲证明其在ZH投保时审慎审核了具体每家网吧的电脑品牌、型号、配置清单和服务器配置表,比DZ公司尽到了更多的资质调查义务。本院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一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太平洋保险不存在无法于一审阶段提交上述证据的客观障碍或合理理由,故该证据不应作为二审新证据予以采纳。 DZ公司提交(2018)浙01民终1253号、(2018)浙01民终1435号、(2018)浙01民终10012号民事判决书作为二审期间的证据,拟证明在类似交易模式涉诉案件中,法院支持了出资人的诉请。太平洋保险质证认为上述民事判决书具备真实性,但就前两份判决,太平洋保险已经提起再审申请,后一份判决与本案无关联。ZH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具体争议的合同法律关系无关联性,因此不予采纳。 ZH未提交证据。 二审期间,本院至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调取《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一份,该报告鉴定结论为:……(二)ZH与DZ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将其直营网吧设备进行售后回租,其合同所附的直营网吧清单实质上并不包含受ZH所控制的网吧且其中绝大部分网吧与ZH或其关联方无资金往来。(三)ZH未实际支付售后回租的设备的对价,其对融资合同中所述设备没有所有权且公司所取得的对应购货发票涉嫌虚开。(四)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ZH关联方海川公司没有购买过与融资款有近似价值的设备。太平洋保险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系争租赁物并不存在,DZ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DZ公司亦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认为《业务合作协议》所称的“直营”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控股关系,当时ZH称网吧营业执照审批有困难,故采取收取网吧营业执照和法人章的方式收购网吧,DZ公司走访了部分网吧,网吧负责人也确认了ZH的说法。太平洋保险出具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时,向ZH收取了《电脑设备租赁协议》,因此其对于该种模式是知晓且认可的。DZ公司仔细核查了设备购置发票的原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发票逐一查询,已经尽到了审核义务。虽然《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在前,但根据约定,DZ公司的放款须以太平洋保险出具相关保单为前提,因此DZ公司信赖太平洋保险对本案标的物亦进行了审核。ZH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证认为,该份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外,本院至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调取《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中关于鉴定结论的部分(具体内容前文已述,此处不再赘述)亦作为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二审中,太平洋保险陈述,《融资租赁合同》与《业务合作协议》均约定31家网吧是直营网吧,但其在受理投保时发现这31家网吧与ZH并无股权关联,并提出异议,ZH为证明其拥有这31家网吧电脑所有权,向太平洋保险提供了《电脑设备租赁协议》,保单特别约定记载的《业务合作协议》《电脑设备租赁协议》及《融资租赁合同》是如实记录ZH投保时所提交的文件。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存在刑民同一情形,应当通过刑事案件处理加以解决;2.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认定;3.太平洋保险应否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ZH涉嫌虚构租赁物并从事金融诈骗被刑事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但现并无证据显示DZ公司或太平洋保险参与其中,因此ZH的涉嫌犯罪行为仅构成单方欺诈,相关合同效力可以依据民法关于欺诈的规定进行判定,因此刑事案件与本案系争事实仅具有牵连而非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事实。太平洋保险关于应当通过刑事案件处理加以解决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鉴于系争租赁物是否虚构属于刑事案件侦查范围,本案实体处理可能需要以刑事案件侦查结果为依据,因此本院于二审期间依法中止审理,并赴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交由双方质证后补充查明了系争租赁物的情况。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至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调取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可以高度盖然地认为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31家网吧并非ZH的直营网吧。但本院注意到,二审期间,DZ公司陈述租赁物并非限于ZH控股的网吧设备,只要设备属ZH所有即可。太平洋保险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单特别约定依据《业务合作协议》《电脑设备租赁协议》及《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事项承保,太平洋保险二审陈述其承保时亦注意到上述网吧实际并非ZH控股。结合太平洋保险依据《电脑设备租赁协议》出具了系争保险单,本院认为DZ公司、ZH和太平洋保险在实际履行《业务合作协议》《融资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对租赁物达成了新的合意,即不再要求31家网吧为ZH的直营网吧,只要该31家网吧设备归属ZH所有即可。 DZ公司通过税网系统核查相关发票的真实性,属于审查租赁物的合理方式。太平洋保险主张发票所载项目存在类型不明、单价不合理等情形,且发票数量、设备数量与《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租赁物资产清单》存在差异。对此本院认为,在DZ公司通过税网系统查询发票为真实的情况下,其有理由善意地信赖ZH与发票开具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并取得了对应设备的所有权,不应苛求其再对发票所载具体项目和金额进行逐一审核。且《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系刑事侦查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其所依据的专业性、严谨性和鉴材完备性均非普通商业主体所具备,因此不宜用鉴定报告衡量DZ公司是否尽到审核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太平洋保险出具保单后再行放款,表明DZ公司还信赖太平洋保险对租赁物的审核能力,而太平洋保险亦对租赁物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保单。在未有证据显示DZ公司参与或明知ZH涉嫌虚构租赁物之行为的前提下,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为DZ公司已尽到审核义务,不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其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有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太平洋保险主张《业务合作协议》《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但本案中ZH单方欺诈诱使DZ公司、太平洋保险签订相关协议并未损害国家利益,亦无证据证明DZ公司与ZH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意,本案亦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故太平洋保险关于上述合同无效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难以支持。 《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保险期间,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商业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商业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依法生效,故DZ公司有权要求ZH支付租金,并在ZH存在违约情形时主张合同加速到期。现ZH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DZ公司遭受损失,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DZ公司具备保险利益。《业务合作协议》《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关于保险免责情形的约定明确清楚,ZH虚构租赁物并不属于保险免责情形。太平洋保险主张《业务合作协议》签订在前,《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签订在后,保险免责情形应以签订在后的合同为准。对此本院认为,两份合同的当事人并不相同,故即便《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签订在后,亦不对DZ公司发生效力。且《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太平洋保险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太平洋保险对于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充分知情的,在此情况下其在《业务合作协议》时明确表示排除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适用,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太平洋保险关于适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78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JH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沈竹莺 审判员 周 欣 审判员 张文婷 法官助理 瞿峥 书记员 桂文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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