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51刑初77号 上海BJ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朱某峰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30
摘要:被告单位百钧公司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朱某峰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马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属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51刑初77号

  发文日期:2021-04-22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51刑初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BJ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诉讼代表人:周莉琴,女。

  被告人:朱某峰,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

  辩护人:褚福昊,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

  辩护人:陈子龙、周祎宸,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BJ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峰、马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BJ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周莉琴、被告人朱某峰、马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别为两名被告人指派的辩护人褚福昊、周祎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上海BJ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钧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峰,为少缴纳税款,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通过马某介绍,采取银行转账、资金回流等手段,让上海寰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盾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XXXXXXX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873511.43元,已进行认证抵扣。马某获得开票费10万余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朱某峰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马某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经侦支队投案,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被告人朱某峰退缴了税款873511.43元,马某退出违法所得104805.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百钧公司和被告人朱某峰、马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百钧公司、被告人朱某峰、马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峰与马某构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鉴于被告单位百钧公司、被告人朱某峰有坦白、补缴税款的情节,被告人马某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百钧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峰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胡某、王某某的证言,虚开企业名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明细表、记账凭证、百钧公司尾号8862工商银行账户资金明细、马某尾号8670平安银行账户资金明细,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等,被告人朱某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单位百钧公司、被告人朱某峰、马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朱某峰的辩护人提出朱某峰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以及百钧公司已补缴税款并预缴罚金,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马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辩护人为证实上述意见提交了预交罚金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凭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单位百钧公司、被告人马某已经在庭前各预缴罚金1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百钧公司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朱某峰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马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属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单位百钧公司及被告人朱某峰均系坦白,被告人马某系自首,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分别予以从宽处罚;被告单位百钧公司已退缴全部税款,被告人马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对被告单位百钧公司及被告人朱某峰、马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正常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BJ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朱某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马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单位上海BJ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退缴的人民币八十七万三千五百一十一元四角三分,发还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被告人马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四千八百零五元四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程

  审 判 员  曹忠萍

  人民陪审员  施红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芦苗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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