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内地税发[2006]30号 2006-8-7 税屋提示——依据内地税字[2007]1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8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的第三项废止。
为了确保《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得到及时贯彻,准确执行,促进我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有序发展,现就深入贯彻落实该《意见》中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审时度势,正确估价形势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决策。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在推动自治区经济增长、解决就业压力、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随着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实力不断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区的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正在不断增大。但与发达地区相比,我区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经济规模、产业层次、影响力、竞争力等方面还存在明显差距。为此,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毫不动摇地鼓励、扶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应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同时,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放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途径,是优化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增强区域竞争力和发展活力的必然要求,对于实现自治区“十一五”又快又好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发展战略要求,认真组织,狠抓学习落实,切实提高对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地税工作一定要立足长远,着眼全局,促进发展。各级地税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大局,积极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便于各地认真贯彻、准确执行《意见》中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现将各项政策的执行范围、政策内容、减免税条件和减免税申报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该《意见》中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含有国有股份的企业以及各种集体经济性质的组织不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之内。 (二)各项优惠政策的内容 1、企业所得税 (1)对与大企业、大集团建立专业化协作关系,并围绕大企业、大集团发展零部件、包装等配套产品和下游产品以及物流、仓储、信息、咨询、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广告宣传等生产性服务的中小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抵免。 (3)其他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国税部门负责贯彻落实。 2、营业税 (1)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3500元。 3、[条款废止]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办的营利性服务机构,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办的营利性服务机构包括:(1)营利性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2)营利性医疗机构;(3)营利性文化、体育、养老等各类社会服务机构。 (三)优惠政策减免税条件 1、企业所得税 (1)协作企业减免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对有协作关系的大企业、大集团,其年营销总收入要在10亿元(包括10亿元)以上;二、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年度为大企业、大集团的各类生产性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 (2)技术改造企业减免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从事技术改造项目;二、企业在技术改造中有国产设备投资;三、企业在技术改造年度有新增企业所得税;四、抵免期限要连续计算,最长期限为5年。 2、营业税 企业和个人申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时应具备的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科技主管部门下发的认定表和登记证明。 (2)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明细表。 3、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为:经发改委、工商、教育、卫生、文化、公安、体育等管理部门批准,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办的上述机构。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和申报审批程序 1、减免税审批权限 对于协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由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管的企业,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盟市以下企业由盟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对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企业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企业减免税金额涉及中央收入超过100万元(包括100万元),应逐级上报,最终由区局审批。 营业税的减免税审批权限为主管税务机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经盟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2003]230号)的规定执行,但考虑我区是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为了使自治区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切实深入落实,因此,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盟市税务机关审核后,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自治区政府审批执行。 教育费附加,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盟市税务机关审核后,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自治区政府审批给予酌情减免。 2、减免税申报审批程序 有关各地方税收的减免税申报审批程序,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地税发[2005]60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1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税收减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3]77号)规定执行。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结合自治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涉及面广、对社会影响大这一实际,为了确保能够把各项优惠政策及时准确地落实到位,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力度。为了及时把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税收宣传栏等一切便利条件,把政策原原本本交到纳税人手中,营造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责任,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税收执法环境。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开展“一窗式”服务或建立减免税“绿色通道”等,凡能直接减免的税种,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予以办理,需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减免的税种,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正式书面报告,并附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资料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在审核时限上,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规定的审核时限办理;对于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或理由。审核工作要本着严格、高效、负责的态度,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以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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