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美籍XXX支付前妻的赡养费应否在所得中扣除的问题 财税外字[1981]120号 1981-12-12 美国柯柏斯·赖布兰公司常驻中国代表×××支付前妻赡养费应否在工资所得中扣除的问题。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八百元计算纳税,是指正常的生活费用而言。该麦克劳如提供其“分居协定”正式文本或司法部门的“离婚判决书”,可以给以特案照顾,从其全部收入中减去离婚赡养费后,计算征税。 财政部 1981年12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