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工信财函[2024]336号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7-16
摘要: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工信财函〔2024〕336号         2024-07-1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科技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为做好我省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2024年度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条件

  (一)企业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二)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三)企业属于制造业行业。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四、企业享受政策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按照本通知“七、申报程序”规定执行。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按照本通知“七、申报程序”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相关信息由所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送给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县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七、申报程序”中的第“(二)、(三)”项规定执行。

  六、部门职责

  (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

  (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行复核(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

  (三)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对企业销售数据、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总公司与分支机构是否汇总纳税等。

  省、市两级各相关部门对审核不通过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应注明理由。

  七、申报程序

  (一)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并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报送材料(附件1,一式三份)。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二)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按照要求进行审核。联合行文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附件2)及相关材料(附件1,两份)报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三)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要求对报送的企业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审核。之后联合行文,于每月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附件2)及企业材料(附件1,1份)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根据各自职责复核上报的企业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税务部门确定2024年度名单。

  八、其他事项

  (一)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电子版同时上传网上),申报程序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执行。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二)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及时办理企业申请,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附件3),逐级审核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五)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登录名称、密码由省工信厅分别另行发送。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系统操作手册(地市级工信部门版)详见附件4。

  (六)申报系统中,企业所在地区是按照国家划分的行政区域自动生成的,辛集市工信局、定州市工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无法匹配登录名称,辛集市申报的企业包含在石家庄市内,雄安新区、定州市申报的企业都包含在保定市内。请雄安新区、定州市与保定市、辛集市与石家庄市加强工作沟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一是辛集市工信局、定州市工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按照本通知“七、申报程序”中的第“(二)”项规定,分别向石家庄市工信局、保定市工信局报送审核通过的2024年度名单。石家庄市工信局、保定市工信局分别汇总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根据辛集市、定州市、雄安新区意见在网上操作审核。二是涉及辛集市、定州市、雄安新区的本通知“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中第二款情形的,石家庄市工信局、保定市工信局分别及时通知辛集市工信局、定州市工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按要求做好项目审核工作。

  税 屋附件:

  1. 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

  2.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4.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系统操作手册(地市级工信部门版)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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